荆门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8-13 16:54:17 阅读 8464

关于印发《荆门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6-12**:浏览次数:188

市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

荆门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文明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行。

中共荆门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2009年12月10日。

荆门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荆门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文明委有关要求,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提**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促进社会和单位、家庭和谐,为荆门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条市直党政群机关属于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管理范围。“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由市直机关工委进行审批、命名和表彰。

第四条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科室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本部门总体规划,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好机关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要在扎实开展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市级及更高等级的文明单位。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习教育抓得好。积极建设学习型机关,认真落实各项学习教育任务,注重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科技、文化、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高。

二)班子队伍建设好。积极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机关作风,党委(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党风政风行风明显改善;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干部职工生活,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机关团结和谐风气好。

三)业务工作成果好。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办事程序公开透明,办公秩序良好,工作优质高效,能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服务发展成效显著,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合格以上,业务工作在同行业中居前列。

四)普法执法效果好。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社会形象好。年度法律知识学习、保密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五)环境卫生面貌好。重视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社区、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环境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推进机关庭院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绿化、卫生工作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改善。

六)创建机制落实好。领导班子重视创建工作,组织健全,建立专班,注重投入,做到与中心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认真落实各级文明委和市直机关工委有关文明创建工作要求,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三章评选命名。

第六条市直各部门通过扎实有效的文明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直机关工委申报“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经市直机关工委考核、验收,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合格者由市直机关工委命名表彰。第七条“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一般每2年命名表彰一次,优上劣下,不搞终身制。第八条文明单位实行“升级制”。

市直党政群机关的“市级文明单位”从“市直机关文明单位”中产生。对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部门,经市文明办和市直机关工委同意,可以破格申报。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市直机关工委具体负责“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管理工作,按照“动态管理,重在平时”的要求,对市直各部门分别建立单独的文明创建工作档案,作为考核时的重要评分依据。

第十条市直各部门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文明创建工作的部署,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并经常向市直机关工委反馈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的情况,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十一条被评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的部门改变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市直机关工委报告备案。对合并和分解后的“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在申报新一届“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时,要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被命名的“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市直机关工委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有《荆门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