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修订试行

发布 2019-08-13 10:11:17 阅读 6793

第五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成绩情况等个人条件,提出且只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大类及中加学院的专业分流除外),申请转专业时只能填报一个转入专业。

比较专业录取最低分时,如区外省级生源地因没有招生,或因其他原因录取最低分数无法比较的,按照学校在广西区内的招生录取情况认定。

第六条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因在校生人数极少且无法开班组织教学的,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修读专业。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高考为文史类的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工类考生的专业的;

三)高考为艺术类的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的考生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的;

四)录取或选拔为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学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国防生、预科生等特殊类别生源的(经学校确认的确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除外);

五)由四年制专业转入五年制专业的(学校另有规定除外);

六)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七)已进入毕业学年的;

八)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九)未通过转入专业考(审)核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按专业录取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能按本办法申请在本项目内转专业。按“英语+专业”大类模式培养的中加学院学生,分流前参照第四条第(一)项执行,其中高考成绩专业排名前1%的可申请参照第四条第(二)项执行。

第九条各专业可转入转出的人数原则上累计都不能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学生数的8%。具体人数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送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有意向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每年九月份提交《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转入学院公布的要求,按时参加考(审)核,逾期都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一条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学校转专业的工作安排,根据各专业的实际要求,组织学生进行转专业考核。考核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转专业考核实施细则并在公布后执行。

对依据第四条第(一)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院考核时应综合考虑到学生的高考成绩、在校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和转专业考核情况;对根据第四条中第(二)、(三)款提出转专业的学生,可直接进行面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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