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6-04 08:33:57 阅读 5321

浙大发本〔2013〕85号。

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1.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当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各类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一)校设奖学金1.单项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且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分学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4种。每人所获单项奖学金不超过2项。思想品德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1月修订)》(浙大发本〔2009〕4号)的相关规定。

1)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学业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的相关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3%,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奖励金额为15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1000元。(2)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3)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4)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任期满半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干部。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1〕121号)。

3.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等级获奖条件与金额分别为:

1)一等奖:获当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6000元。

2)二等奖:获当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3000元。

3)三等奖:获当学年三等学业奖学金,或学业成绩排名列专业年级前50%并获得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研究与创新一等奖学金中任何两项及以上奖励,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2000元。

4.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为农林、师范、体育、地学专业学生设立,分优秀奖和普通奖2个等级。获奖条件和金额如下:

1)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凡获当学年。

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均可获得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2)专业奖学金普通奖:未获。

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但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获得专业奖学金普通奖,奖励金额为500元。

5.对外交流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生开展对外交流,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条例》(浙大发学〔2003〕19号)。

6.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本科新生,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3〕5号)。

7.特别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学生。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学〔2007〕17号)。

8.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2名,奖励金额20000元。竺可桢奖学金在当学年其他奖项完成前评选,获奖人选除须符合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与品行特别优秀,至少两次获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至少两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当学年预评通过的);

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成果。

二)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中评定。外设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四、评审机构和流程。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学院(系)、学园的评奖工作由学院(系)、学园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进行。

二)各种奖学金统一评定,统筹考虑,初评名单在报送学生工作处以前,应在学院(系)、学园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专业奖学金不。

发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获得纪念章一枚,姓名载入学校年鉴。

二)对奖学金的奖金和荣誉兼得作如下规定:1.校内外所有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

2.竺可桢奖学金、外设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奖金不兼得,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奖金不兼得,按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发放;

4.其它校设奖学金奖金可以兼得。

三)各类奖学金奖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冬学期发放,第二次在夏学期发放。

四)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已获奖学生,如果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校纪处分的,取消其奖学金;如果在第一次奖学金发放之后受校纪处分,则取消其第二次发放的奖学金。

六、其他。一)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2023年4月修订)(浙大发学》〔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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