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 2019-08-09 18:00:17 阅读 5379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

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

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

宣贯辅导材料。

编写人:程光明姜斌

娄鹏窦以松。

审稿人:刘咏峰窦以松。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和。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1-2000宣贯辅导材料。

1 概述。1.1 标准的基本概念。

为了能够准确地理解标准,下面将标准中涉及到的有关概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1.1 定义。

顾名思义,标准就是衡量各种客观事物的客观准则。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可以说,标准就是各种事物的“规矩”。

国家标准《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3935.1—96)中规定: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过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

注: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1.1.2 要素。

1.资料性概述要素。

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分为概述要素和补充要素。

概述要素: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等;补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求,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

2.规范性要素。

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分为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为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为规范性技术要素。

3.必备要素。

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标准的封面、前言、名称和范围为标准的必备要素。

4.可选要素。

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除必备要素外,标准中其余要素都为可选要素。

1.1.3 条款。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达方式,一般采取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等形式。

在标准中提到条款时,凡是没有特指是哪一条款,则是泛指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等四种条款。条款的不同形式以其所用的措辞加以区分,例如:指示用祈使句表达,推荐用助动词“宜”,要求用助动词“应”。

1.陈述表达信息的条款。

2.指示表达应执行的行动的条款。

3.推荐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4.要求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

1.1.4 条文。

条文指标准章、条中的文字。

1.2 标准编写的基本原则。

每个起草标准的人员,在起草标准之前,都要清楚地意识到制定标准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标准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1.2.1 要求。

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应明确而无歧义,并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其范围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标准的范围划清了标准所适用的界限,在一项标准的范围所划定的界限内,就力求对所需要的内容规定得尽量完整。不应只规定了部分内容,其他需要的内容却没有规定,或规定在另外的标准中。这样将不利于标准的实施,具有相同目的或需要的标准使用者不能通过同一项标准满足其需要,这无疑是我们标准制定工作的失误。

2.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逻辑严谨。标准的条文要做到逻辑性强,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另外,标准还要与有关的法规或文件相协调。

3.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在制定标准时,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内容应是在充分考虑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之后确定的。要“充分考虑”,并不是要求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指标或要求都是最新的、最高的。但是,它们应是在对最新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充分考虑、研究之后确定的。

4.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起草标准时,不但要考虑当今的“最新技术水平”,还要为将来的技术发展提供框架和发展余地。只有这样才不会阻碍相应技术的发展,并能为标准化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

5.能被未参加标准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参与标准编制的人员,经过了多次对标准草案的讨论,非常熟悉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往往容易忽视标准中具体条文的措辞。但是,标准起草人认为表述得很清楚的内容,对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即使是相关专业的人员,也未必就能很容易理解,如果表述得不清楚,还可能造成误解。

为使标准使用者易于理解标准的内容,在满足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完整和准确表达的前提下,标准的语言和形式应尽可能简单、明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深奥的词汇和方言,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

1.2.2 统一性。

在每项标准内,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对某一给定的概念应使用相同的术语。对于已定义的概念应避免使用同意词。每个选定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唯一的含义。

1.2.3 适用性。

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并易被其他标准引用。

在起草标准时,应时时想到标准的实施。所制定的标准中的每个条款都应考虑到可操作性,要便于标准的实施。标准的内容不但要便于实施,还要考虑到易于被其他标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引用。

例如:在起草无标识的列项时,应考虑到,这些列项是否被其他标准所引用。如果被引用的可能性很大,则应考虑是否改为使用带有标识的列项。

同样,对于标准中的段,如果会被其他标准引用,则应考虑改为条。

1.2.4 计划性。

为了保证标准及时发布,在制定标准时应遵守标准制定程序。制定标准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文件,例如: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

在起草标准时应确定预计的结构和内在关系,尤其应考虑内容的划分。

1.2.5 采用国际标准。

对于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文本,其结构应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

2 标准的前引部分。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前引部分应包括:封面、扉页、发布通知、前言和目次。

2.0.1 封面。

每项标准均应有封面。标准的封面应书写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或国家)标准”字样和标准的标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isc号(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编号、标准代号、代替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

如果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还应在封面上表明一致性程度的标示,一致性程度的标示由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使用英文)、一致性程度代号等内容组成。如果标准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相同时,则不标出国际标准名称。一致性程度的含义及其代号见gb/t20000.

2。2.0.2 标准名称

名称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标准名称可直接反映标准化对象的范围和特征,也直接关系到标准信息的传播效果。标准名称还是读者使用、收集和检索标准的主要判断依据。

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

1.起草标准名称的基本要求。

在起草标准名称时,应仔细斟酌名称的措辞。名称力求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由标准对象的名称、反映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如《泵站设计规范》;或采用标准对象的名称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作为标准名称,如《土的分类标准》等。

(2)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等。

(3)当标准具有勘测、设计、施工及安装等多种用途时,标准用途的术语可以用技术一词概括,例如《农用机井技术规范》等。

2.标准名称的构成。

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三种: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即: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如果没有引导要素,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就不明确,则应有引导要素。

如果名称的主体要素(同补充要素一起)能确切地概括标准所论述的对象,则应省略引导要素。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标准名称中应有主体要素。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3.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

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段式:只有主体要素;

二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如:“图形符号术语”

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三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4.名称要素的选择。

1) (1)每个标准名称都应有主体要素,在任何情况下,主体要素不能省略。名称中是否有引导要素和补充要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 (2)如果标准中没有引导要素,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就不明确时,则应有引导要素,以明确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领域。

3) (3)如果标准只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对象的一个或少数几个方面,则需要有补充要素。

4) (4)如果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应省略补充要素:包含标准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的所有基本方面,是有关该对象的唯一标准。

5.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书写在标准封面和扉页的标准名称下面。英文名称应尽量从相应国际标准的名称中选取。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宜采用原标准的英文名称。

不必直译标准的中文名称而得到其英文名称。

6.起草标准名称的注意事项。

1) (1)避免无意中限制标准的范围,标准名称中不应涉及任何不必要的细节,以免无意中限制了标准的范围。也就是要防止出现小帽子、大内容的现象。

2) (2)避免无意中扩大标准的范围,也就是要防止出现大帽子、小内容的现象。

3) (3)标准名称中表达相同概念的术语应保持一致。

2.0.3 标准的扉页应书写以下内容:

sl01-97要求标准的扉页应书写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或国家)标准;

2.标准名称(包括英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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