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 2019-08-09 09:46:17 阅读 2624

四川省雅安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雅安市**信息公开条例》,经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局**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对拟公开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我局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

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对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同意公开的审查意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是否公开。

第七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我局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我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我局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拟公开的我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

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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