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理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7-28 19:29:57 阅读 1950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根据联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理事会对联社主任的直接授权。

第三条联社理事会理事长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联社行使各项权利。联社主任在理事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理事会根据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能、授权执**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联社主任授权。

第五条根据联社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授权方式。

第六条联社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基本办法等规定,对联社主任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

第七条联社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基本办法等规定,对联社主任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

第八条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联社理事长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授权书是指联社理事会制作的向联社主任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联社理事会秘书处制定。

第十二条联社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理事会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十四条对联社主任的特别授权申请,理事会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十五条权限不明确时,联社主任应向理事会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三章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七)支付现金审批权限;

八)**买卖权限;

九)利率浮动权限;

十)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十一)其它业务权限。

第十七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四章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十八条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第十九条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办法;

二)授权权限被撤销;

三)授权期限已满。

四)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联社法定代表人及联社主任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授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联社理事会办公室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办法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及授权文本的制作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联社主任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联社理事会报送有关授权执**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联社监事会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