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发布 2019-07-26 04:39:57 阅读 2561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

四)《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十)《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十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十三)《2023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适拖证书(必要时)

8)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9)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10)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1)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船舶进出口岸核准专用章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船舶进出口岸核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需要现场核查的,受理人或核查部门组织核查。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

四)归档。受理人应及时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或记录、《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存根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要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

11、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

12、**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特殊情况掌握:

1、如证书即将到期,且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不足以航行到下一港,应在本港换证后才能开航,如船舶登记机关或其他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的,可同意其出港;

2、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与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3、如对其他查验单位意见的真实性有怀疑,应主动与相关单位核实;

4、 过境国际航线船舶在本港暂时停留的,如有人员上下(除引航员外),必须办理进口岸申报和进出港查验手续。船员、旅客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了解变化的原因,并检查变化后的船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

5、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可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经各检查机关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驶离时间栏内应。

注明定期期限。

6、外国籍船舶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审核批准,并按国际航线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

7、船舶试航证书不可作为法定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使用。

8、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预先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四)船舶出口岸审批及查验相关数据按规定及时录入相应的海事业务管理系统。

五)受理人在接到船舶或其**人关于变动事项的报告,应及时做好变更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六)船舶出口岸审批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出口岸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八)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总申报单》(略)

二)《货物申报单》(略)

三)《船员名单》(略)

四)《旅客名单》(略)

五)《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六)《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七)《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八)《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九)《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发文单位 交通部。文号 交通部令第40号。发布日期 1992 8 31 执行日期 1993 1 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载规定。第三章记载内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 航行日志 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