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制度

发布 2019-07-12 04:58:37 阅读 6306

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规定。

第一条总则。

1.1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制定本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

第二条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天数的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四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五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面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2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3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4参加各类学校学习,脱产半年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学习期满返回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职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

5.5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职工,一年内不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当年休假的职工,其休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超过天数按缺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当年休假的职工,其休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超过天数按缺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职工休假时间由本人提出,本人所在单位领导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统一安排,不集中安排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给于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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