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药四项监控制度

发布 2019-07-11 15:28:17 阅读 5689

为进一步规范用药行为,将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省卫生厅规定的范围以下,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实行临床科室用药公示制度,合理确定各临床科室用药比例,并定期公示,对用药超比例科室,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二、实行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每季度对本院单个品种用药总量进行排序,对排在前十位的药品及其生产厂家、经销商进行公示,经医院药事管理管理委员会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药品,停止药品厂商经销权;三、实行医师用药情况监控通报制度,按照其用药量进行排序,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量进行综合评价,每季度对排在前十位的医师进行内部通报;

四、实行医师合理用药评价通报制度,成立合理用药评价专家组,对医师合理用药情况每季度抽查一次,并通报抽查评价结果。医师用药情况作为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

综合考评、奖惩措施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