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中心医院。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相关制度。
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诊断、**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和使用方法。
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但医生应说明拒绝**的危害;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疑或依法起诉;
二)患者在接受**的过程中,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要求解释权。
七、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八、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
九、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
一)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
二)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患者入院须知》发至每一位患者。
三)对于特殊检查和**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附: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尊重病人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病人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并且自主权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
4、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病人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病人有权从医务人员处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方案和可能的预后。当医务人员知道病人拒绝**可能招致严重后果时,应对病人耐心说明争取理解,而不能采取强迫手段要求病人接受**。
5、病人有权拒绝**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
对医学实验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病人有权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医生没有权利强迫其参加。病人出于种种理由可能会拒绝**,这是病人的权利。
6、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病人有权了解其医疗费用实际开支的情况,并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疗。医院有责任解决病人费用方面的疑问。根据我国的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是无偿的权利。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力之外,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过程中,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
(二)病人的自主权。
病人的自主权是指病人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人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病人家属决定);
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5、有权决定转院**,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病人入院**、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病人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
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33条分别规定:
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科目、**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
2、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
3、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
5、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方法与检查手段;
6、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