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书

发布 2019-07-03 10:05:17 阅读 2254

申请执行依据:

1、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2、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事项:

1、返还申请人彩礼款58000元。

2、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理由: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马斌梅2023年春节后经介绍认识,同年3月12日举行订婚仪式,给付被执行人彩礼58000元,看钱4000元等财物。后双方发生矛盾关系破裂,申请人依法向甘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被申请人)返还彩礼等财物。近审理,甘谷县人民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8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4元。

原告由于不服一审法院没有全部支持诉讼请求,依法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力效力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现依法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维**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甘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附:生效法律文书、书证资料等。

年月日。被执行人马俊林财产线索:

1、 甘ec5923号牌威志小轿车一台。

2、 位于新兴镇七甲村老大路东面巷24号的家庭共有财产若干。

3、 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收入。

提交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申请执行书

执行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 请求强制执行 2005 海民初字第179 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

增加执行申请书

增加执行请求申请书。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一 被执行人二 增加执行请求事项 请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两月到期欠款20万元。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 花民一初字第号调解书且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9万元...

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乌鲁木齐天绿实业 法定代表人 罗志新,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联系 133 被申请人 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秦启前,该公司经理。住所地 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五队 联系 2652016 133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秦启前 秦启德 张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