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 2019-06-27 10:08:57 阅读 2489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常务副组长,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成立系认定工作组。系领导为组长、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系成立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和一般困难(c档)学生三档。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

1、无经济**的孤(残)学生及单亲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困难学生(b档):

1、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较少。

2、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少。

3、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c档):

1、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较少。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3、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少。

4、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四)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或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3、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在校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每年6月底前)到所在系辅导员处领取《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10月,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工作组通知本系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江苏城市职业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辅导员处。

第十三条各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按照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对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各系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各系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系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本系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

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各系应按照《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系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系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各系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应依托年级认定评定小组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各办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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