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注意事项

发布 2019-06-21 11:56:37 阅读 4471

注意事项。

一、备案受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做的是发现有需备案情形,可以提醒此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让其主动提交所需材料)

申请备案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在提交备案申请等相关材料后,县(区)公安(分)局保安监管工作人员应在三日内会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保安监管(社区)民警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应及时制作“宿迁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备案受理通知书”,并交申请人收执。

二、备案受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登记表;

负责报备人员身份证明,委托书;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证)、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保安员花名册;

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表;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其他。其中: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4.《保安员花名册》

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6.《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表》

受理时收到的材料要存档备查(方便时带来或从邮箱传过来我们自行打印存档),以上六项要扫描或拍照上传到系统中的。材料不齐设市局负责此项工作的不予确认,也是白忙,因此请做一个是一个不要急于录入系统。

三、备案单位范围。

1.自行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自行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目前要做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