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公司单车承包合同书

发布 2019-06-14 11:52:57 阅读 7356

发包方:北京皇隆满股份****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旅游客运,加强企业管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共同经营、定额上交”的方式,经营至线路。经双方反复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向乙方发包固定资产 600万a 型客车20辆,自编号:***001至***020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人民币 5万元。

其中履约保证金2万元,其余3万元,作为预收收入用于办理车辆在营运前的一切手续费用。合同到期后,车辆作价 300万元,用于退还履约保证金,车辆归乙方所有,车辆牌证交甲方。预收的收入2o0万元甲方已从乙方合同上交任务中逐步退还(扣减)。

二、承包期限:自2023年 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止,为期2年。

三、上交款项及办法。

乙方在当月26日前,必须向甲方缴清次月管理费(日上交)合计人民币4000元。代收代付费用含营业税、车船税、管理费、保险费、线路费,未含的税费由乙方自理。如遇国家税费改革、管理费和线路费不变,其它税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督促乙方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乙方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协助处理乙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业务,如行车事故、治安事件、乱收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有权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责令整改安全隐患。协助乙方对车辆进行检审及保险索赔。

4、为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行驶,甲方有义务和权利对车辆的修理、保养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指定具有一定资质的修理厂进行保养及修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依线运行,不服从调度或乙方责任造成塌班、晚点、长线短路、损害企业信誉、私自包车等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每车每次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作1-3天的待班处理(不安排班次),并取消旅游包车资格。

6、乙方欠甲方上交款或事故款,在规定期内不能足额到位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车、停班兑现,停车、停班损失由乙方承担。书面通知停车兑现达3天,乙方仍未结清拖欠款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7、甲方负责车辆营运线路的管理工作,在春运、清明、“五一”、“十一”、元旦、**周等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调整车辆运行班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8、甲方按市场需求有权随时调整发班时间,增加车辆和运行班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2、乙方有服从调度,讲求信誉,文明礼貌服务,正班正点依线运行的义务。

3、乙方有了解本车营收核算及各种数据的权利。

4、乙方必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车况、对本车的维修、保养、使用要严格把关。自觉接受安全、机务及有关部门的检查。

5、乙方***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若发生行车事故或出现车、牌、证被扣,有权要求甲方派员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费及取车、牌、证等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若违法拘留,发生交通事故,扣牌、证或车辆丢失、被盗等原因造成停班。

造成损失、仍然要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纳上交款。

6、乙方如不按站点发班时间发班,甲方有权取消当天排班资格。

7、乙方有参加抗洪、救灾、抢险的义务。

8、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召开的安全例会。

六、其它约定事项:

1、营收结算款由甲方结算。涉及到站点的劳务费、客运**费、卫生费、保卫费、停车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按营收提取2%业务费。

2、旅游包车业务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包车总收入的2%提取费用。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和春运运价上浮、运价政策调整,甲方收取运价上调部分的40%。

3、乙方需要变更线路和发班时间,或车辆报废、转卖、转包等,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由甲方代收代付,一次向保险公司交纳。车辆保险费用按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十一项)的规定超出的保险费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险种购买,如乙方需要购买其他险种,可自行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车辆保险额必须达到下列标准(见附表)。事故的各项费用之和超过保险额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5、发生行车事故、商务或机械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事故处理费不能足额到位。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6、车辆年检、大修、小修、发生事故,发生扣车、扣证、补证或车辆证照年检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因病、重伤长期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可书面委托**人继续履行合同。

8.车辆发生事故,事故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由乙方全部垫付;3万元以上的部分,甲乙各垫50%,保险索赔后,先扣除甲方垫付的部分,其余返还乙方。事故的免赔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约行为:1.经营期内,乙方无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或自行转让、强制丢车的;

2.乙方经营步善,不履行合同、累计欠上交款或事故款达800元以上,停车的拒不兑现的。

3.发生交通事故不配合甲方及交警处理或肇事后逃逸,在本车上私带学徒,以及驾驶员驾驶车辆与驾照不相符的;

4、事故处理金不能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

若乙方出现以上其中一条,甲方有权收回营运车辆,并收回各种证件,同时乙方应赔付甲方3万元违约金。

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无故收车、收证属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3万元违约金。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由于行业管理或国家政策性变化,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从事;旅游客运经营,乙方必须服从行业管理和政策规定,合同自行解除。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除承担合同责任及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九、经营期满,若乙方继续经营,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另订合同。

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将该车辆作报废处理,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收回各种牌证。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公证方各持一份。

十。一、其它:

1、日上交含保险350元/月,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鉴证方(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