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

发布 2019-05-31 18:50:17 阅读 1420

第一章基本规范。

第一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第二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第三条服从管理,接爱矫正,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第四条明礼诚信,与人为善,勤俭自强,和睦家庭。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合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章学习规范。

第六条接受学习教育,认清犯罪危害,改正行为恶心。第七条配合心理测试接受心理辅导,养成健康心理。第八条阅读有益书刊,参加有益活动,培养健康情趣。第三章监管规范。

第九条服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与司法所干部交谈如实陈述、有问必答。

第十条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报告思想状况以及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请假外出返回后,立即到司法所报到销假。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第十四条不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第四章劳动规范。

第十五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因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需经司法所长批准。第十六条服从公益劳动安排,严守劳动操作规程,保证劳动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完成公益劳动任务,保证公益劳动质量,珍惜公益劳动成果。第五章文明规范。

第十八条尊重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称“干部”;需要进入司法所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司法所干部点名时要立正答“到”;见到社区矫正工作者,除患病卧床的,要起立致意。第十九条言谈举止文明。

不讲脏话、粗话。

第二十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