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辞退员工相关规定

发布 2019-04-28 04:50:17 阅读 7131

辞退合同期内员工补偿。

一、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补偿项目及标准。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试用期、半年期等工作期限),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失业后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经济补偿不能替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应于补偿。

如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应为原经济赔偿金的50% 。如果有竞业限制的地范围和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二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标准(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