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 2024-01-10 14:55:07 阅读 8021

安全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实行单位负责、分级管理、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工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组织管理。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工程处(厂)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对具体项目而言,项目经理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员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成立安委会,由董事长任主任,行政主要领导付主任,公司有关领导和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各工程处(厂)应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六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发生的。

三、四级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公司发生的。

一、二级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各工程处(厂)(含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并组织实施;

四)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五)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即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分类。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因安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的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指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伤害,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又分为。

一、二、三、四级事故。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

第九条事故按下列规定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二)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国内技术条件所限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或难以**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第十条事故的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任何领导报告,领导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通过**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委会、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安委会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

第十一条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

事故的调查,本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生的防范措施进行。

一)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

二) 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委会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罚则。第十三条工程处(厂)(含项目部)违反第七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分管安全的负责人、项目经理行政处罚(分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职察看、开除),撤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职务;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第十条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一般事故的,给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相关人员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因责任事故而造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罚款5000元的处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员罚款3000元的处罚;同时给予分管该处的公司经理、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罚款10000元的处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员罚款5000元的处罚,分管该处的公司经理5000元处罚;同时给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因责任事故而造成。

一、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撤职,并处2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给予分管该处的公司经理20000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因非责任事故而造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因非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降职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分管该处的公司经理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非责任事故而造成。

一、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撤职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分管该处的公司经理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工程处(厂)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撤职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分管该处的公司经理行政处罚:

一) 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 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或财产损失的;

附则。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按下列规定批准后结案:

一)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总经理批准结案;

二) 三、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由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公司董事会批准结案;

三) 一、二级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安全生产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上级主管单位呈报水利部批复结案;

第二十四条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建立事故档案,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 员工**事故登记表;

二) 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三) 现场调查记录、**、**;

四) 鉴定、勘察记录及试验报告;

五) 物证、人证材料;

六) 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 伤者的自述资料;

八) 医疗部门的诊断过程及结果;

九) 处分决定文件;

一十) 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与之相抵触的文件时,以该文件为准。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沪昆客专江西段。hkjx 1标项目部四分部。二 一 年七月。中铁十五局集团沪昆客专江西段hkjx 1标四分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 1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以及相关营业线的行车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实现建...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qb sj 企业标准。编号 sj 02 2009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编制 审核 批准 2009 07 01发布2009 07 01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考核,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形成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下李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奖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保证我乡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及暂行办法。一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