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7 00:35:04 阅读 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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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试运行)编号:jl-aq-9

起草部门:安全管理部。

审核:审批:

生效日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jl-aq-9

一、目的 规范临时用电管理,保障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二、 原则及适用范围。

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2.电仪车间负责临时用电专业安全管理。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安装、拆除、使用检查。

3.临时用电部门负责临时线的安全使用管理。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三、内容 1.定义。

临时用电:因检修、施工或辅助生产需要,而短期或临时的使用电线、分配电等用电装置的活动。

2.临时用电许可要求。

2.1.临时用电部门或单位必须经工段负责人同意后到电仪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证手续。

2.2.临时用电证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5天。使用时间超过15天者要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电仪车间应派电工现场查验临时用电情况,确保安全使用。

2.3.电工按临时用电证使用期限按时拆线,虽未到接线证使用期限,若施工已经完成也须通知电工拆线。

2.4.接拆临时线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电工验收线路布置合格后方可接线。

2.5.临时用电证一式二份。电仪车间、使用部门各持一份。

2.6.临时用电使用期间,使用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2.7.电仪工作人员校验、检修电气设备临时用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可不办理临时用电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要立即拆除。

3.电工及用电人员资格要求

3.1.电工必须经过国家要求安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3.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3.3.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3.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3.3.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4.临时线路敷设要求。

4.1.电源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米,横穿通机动车马路不低于6米。

4.2.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防止门扇开关时挤坏绝缘层,造成意外电击伤。

4.3.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大于0.3米,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米。

4.4.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

4.5.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4.7.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5.临时配电箱布置要求。

5.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 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5.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

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5.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 2 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杂草等。

5.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禁止使用临时木板及其他材料制作。

5.6.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5.7.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6.临时用电接地保护要求。

6.1.当临时用电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护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接零保护,另一部分设备做接地保护。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溶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3.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地:

6.3.1.电机、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6.3.2.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6.3.3.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3.4.临时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等;

6.4.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地:

6.4.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 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的件的除外) ;

6.4.2.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金属外壳。

6.5.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 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6.6.严禁将酒精管道、金属构件(如金属水管)用作保护导体。

6.7.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导体的串联过渡接点。

7.漏电保护器使用要求。

7.1.公司内所有临时用电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直接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7.2.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 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 13955 的规定。

7.3.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7.4.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7.5.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 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 30mas。

7.6.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7.7.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

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7.8.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临时照明安全要求。

8.1.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8.1.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8.1.2.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8.1.3.有**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8.1.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8.2.照明供电安全要求

8.2.1.一般场所宜适用额定电压为 220v 的照明器。

8.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8.2.2.1.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8.2.2.2.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8.2.2.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电压不大于 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8.2.2.4.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8.2.2.

5.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 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用 pe 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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