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6 05:00:08 阅读 4878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0质量管理目标及编制依据。

1.1目标。

1.1.1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确保本工程部管理的各项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质量事故为零。为实现2×300mw供热机组工程达标投产,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提供质量保证。

1.2编制依据。

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指南》(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建建质(2000)38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上、下册);《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国电(2001)218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职责和权限:

2.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1.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1.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1.3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1.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1.5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执行监理发出的一切指令和对质量工作提出的监理意见。

2.1.6必须执行整理xxxxx对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全过程的监督。

2.1.7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

直接责任。

2.1.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2.1.8.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1.8.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1.8.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2.1.8.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1.8.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1.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2.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2.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2.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2.4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2.2.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2.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2.2.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3.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3.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3.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3.4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2.3.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3.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3.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3.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3.9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3.10施工单位对施工**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3.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4.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4.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4.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4.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4.5有权对施工建设单位的违章行为行使质量否决权,发出停工令,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2.4.6有权对承包商的质量工作提出监理意见;

2.4.7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对质量工作的整改意见;

2.4.8仲裁施工、物资**、设计承包商相互之间有关质量问题的矛盾。

2.4.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4.10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5物资**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5.1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条款,对其**的物资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2.5.2在**材料和设备时,其合格证、试验报告、材质证明、技术报告等文件必须同时移交施工建设单位;

2.5.3接受监理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及各种资料的核查,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接受监理意见;

2.5.4对质量问题,当监理和施工建设单位有异议时,由项目法人仲裁。

3.0质量管理的内容。

3.1施工准备。

3.1.1施工建设单位。

3.1.1.1制定本工程的质量计划,提交项目指挥部、监理审批;

3.1.1.2组织施工人员学习验收规范和达标投产验评标准,对各级质检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3.1.1.3对物资**公司**的物资进行交接验收,对不合格品拒收,对原材料、预制件、成品、半成品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材质证明、技术资料进行分类归档,提供监理部审查;

3.1.1.4进入本工程使用的计量仪表、量具、仪器,必须经法定计量单位校验并有许用标识和证明;

3.1.1.5在本工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必须完好可靠,影响工程质量和危及安全的机具一律不准使用;

3.1.1.6特殊工序的施工人员,严格进行逐级技术交底、考核,并通知项目部、监理公司参加;

3.1.1.7分项工程必须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制度质量控制点(w点)和质量见证点(h点),并报监理处确认。

3.1.2 监理公司。

协调施工和物资**公司进行物资交接时有关质量问题的纠纷,协调结果报工程处仲裁。编制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理细则报工程处备案。

3.2施工阶段。

3.2.1施工建设单位。

3.2.1.1每个大的工序开工前,必须进行逐级技术交底,交底时,监理人员在场参加并办理签证手续。对各分部工程必须制定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和预防措施,提交监理签署意见;

3.2.1.2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布置有序,有操作工艺的简图或摘要,施工人员佩带胸卡,质检人员标志明显,混凝土施工必须采取机械搅拌和振捣,工完料尽;

3.2.1.3检验量具、计量仪表齐全且有计量检验标志,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

3.2.1.4隐蔽工程施工和回填必须通知监理人员到场并办理签证手续;

3.2.1.5各级质检人员对质量问题行使否决权,有权责令当事人整改纠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分项工程完工后必须填写原始记录。

3.2.1.

6必须对单元、分项、分部工程实行**检验制,并做出验收记录和评定意见,在分部工程完工后向监理提出中间验收申请,中间验收时,必须提交各种资料和完整施工记录,由监理公司验证。工程验收中,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由质检人员验证签字后报监理复查。

3.2.1.7组织各分部工程验收:对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监理意见,依据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3.2.1.8向质检中心站申请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质检中心站的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也可与项目监理的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3.2.2 监理公司。

3.2.2.1 隐蔽工程施工时,接到施工建设单位的通知后应到现场,如对该项工程有疑议,可开挖重新检查,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3.2.2.2对施工违章行为行使否决权,并发出停工令,提出监理意见,对执行结果办理验证手续,报项目部备案;

3.2.2.3 施工期间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3.3竣工验收。

3.3.1施工建设单位确认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达到质量优良级,工程移交资料齐备后,应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经现场监理签署意见,提请项目法人进行工程总体验收;

3.3.2工程处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办法由工程部编制;

3.3.3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由监理记录备案;

3.3.4施工单位提供2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竣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准确并按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整理成册,提交监理审查,如若有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否则按违约处理。

竣工资料由监理收集、一个月内交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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