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1 00:20:02 阅读 51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热电****(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3)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4)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

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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