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帽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2 23:10:02 阅读 1291

第一条为贯彻劳动保护方针,加强分公司安全帽的采购、验收、保管、(更换)发放、使用、检查和报废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帽国家标准(gb2811-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及公司《安全帽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制度》,结合分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帽的采购。

1、安全帽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公司安全帽的采购须根据实际需要,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

2、采购员应熟悉安全帽国家标准(gb2811-2007),**处采购安全帽,应遵循在具有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资质单位采购的原则,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一律不得购置。

3、采购的安全帽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以及“la”安全标识。

4、采购时必须采购最近生产日期的安全帽,所购安全帽生产日期距采购当日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条安全帽的验收

安全帽购置回本单位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及时通知安质处进行安全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对不符要求的安全帽应通知**处重新购置。

第四条安全帽的保管。

1、仓库保管人员应对购置的安全帽妥善保管,做到定置存放,避免受挤压,避免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场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2、仓库保管人员应建立安全帽库存帐卡,对发放的安全帽建档管理,落实到人。

第五条安全帽的配备。

1、分公司安质处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生产一线相关岗位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安全帽的配备标准。

2、现场必须配备(佩戴)安全帽的作业人员有:

1)从事相关作业的机电修工、车修工。

2)从事起吊作业的起重工。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

4)从事检修作业相关人员。

5)从事存在上下交叉作业的人员。

6)从事在浆池、热风炉、导热油炉、料仓、静电除尘器、上料地坑等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9)从事其他头部有可能受到物体冲击、挤压或触电作业的人员。

3、须配备安全帽的其他人员。

1)从事现场检查的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现场管理工作的人员。

3)进入分公司厂区的外来施工人员。

4)在生产区域参观、学习的人员。

4、安全帽配备颜色规定。

安全管理人员统一配备红色安全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配备黄色安全帽;相关一般作业人员统一配备蓝色安全帽;相关外包、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帽的颜色不做特殊要求,但须在安全帽后侧分别标示“qs”、“la”标识。

5、安全帽备用配备。

分公司各车间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落实安全帽的备用配备,供报废更换补充、相关新调入员工配发使用、相关从事检修作业人员借用及外来学习、参观等人员借用。

6、其他。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帽配备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制度自行解决。

第六条安全帽的更换及(发放)领用。

1、各车间、部门建立安全帽管理档案,各车间到分公司领用安全帽时,必须按规定开票、签字,并指定人员领取安全帽,个人不准直接到分公司有关部门索取,所有安全帽的更换、领用必须执行以旧换新规定;分公司为各车间配备的安全帽由各车间统一编号管理,发放或临时借用时作好登记,将责任落实到人。

2、凡发放标准规定外或临时性工作所需安全帽的,由用人车间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领用)发放。

3、塑料帽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正常使用的安全帽从出厂日期算起在到使用期前一个月内进行更换。

4、相关人员在使用安全帽过程中如存在内衬损坏、帽壳裂纹或磨损严重、缓冲垫损坏、受到严重冲击但无明显损坏现象及其他情况影响防护效能现象时要及时更换。

5、所有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必须上交所用安全帽。

第七条安全帽的使用。

1、安全帽是相关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之一,相关人员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严格按规定使用,对于已报废的安全帽,不得再使用,否则视生产作业人员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予以10—100元处罚。因此出现安全事故的,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2、使用时严禁随意改变安全帽的任何结构,严禁在安全帽上钻孔,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坐垫,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器皿盛装物料;不得私自在安全帽上乱涂乱画或粘贴**。

3、安全帽在使用前应调整好松紧大小,以帽子不能在头部自由活动、自身又未感觉不适为宜。

4、安全帽必须戴正,佩戴高度应保持在80—90mm;下颚带松紧适宜,保证安全帽在各种状态下不脱落;女职工佩戴安全帽应将头发放进帽衬。

5、使用他人安全帽时,必须征得特定安全帽使用权人的同意,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安全帽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所有使用安全帽人员必须保持安全帽清洁,脏污时应使用软布和中性清洁剂擦拭干净。

第八条安全帽的检查。

各车间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安质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帽安全性能、人员使用行为专项检查。

第九条安全帽的报废。

对失效的安全帽及时予以上报、报废,已报废的安全帽要统一处理,严禁再次发放使用。

第十条其他规定。

1、在使用期限内因故意损坏或丢失行为重新领取安全帽的,根据使用期限和其**,收回不足使用期限部分的成本费。(摊销成本费用=**÷使用期限)

2、员工必须爱护安全帽,不得有虚报冒领、损坏变卖行为。违者视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3、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帽。

4、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井冈山建设集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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