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2 16:45:04 阅读 2964

职业病防治。

道隧集团工程****满洛路tj2标项目经理部。

2023年5月。

一、目的。为公司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将劳动保护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满络路tj2标项目经理部的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四、职责。项目部牵头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各施工工区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目部综合科应落实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项目部的办公室、安全管理、物资设备等部门应按行政职能分工对相关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五、内容。1 总要求。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项目部负责、定期检查”的管理体制和项目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共同预防职业病危害。

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各种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项目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2 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2.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4 项目部提交的建设项目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2.5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2.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7项目部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把关。

2.8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审查材料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3 劳动用工及职业卫生检查管理。

3.1 项目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新进员工上岗作业前进行岗前体检。

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不得上岗。不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职业禁忌岗位。

3.2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项目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3 项目部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项目部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其岗位实行轮岗制度,或定期安排员工休假、疗养。

3.5 项目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3.6 对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实施**、诊断等。

3.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3.9 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10 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3.11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

4 作业场所管理。

4.1 项目部宜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2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项目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4.3 项目部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4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项目部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 项目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6 项目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7 生产岗位职工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

4.8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9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消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10 对承担检维修工作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11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项目部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4.12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工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13 项目部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14 项目部应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4.15 项目部应从合格**商处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16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记录》对用品的采购、维护进行记录。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规范劳动用品发放过程。

5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5.1项目部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5.2 项目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项目部另行安排工作。

5.3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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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的原则,根据总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项目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项目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规章制度 2 积极创建文明工地,做到场区整洁 环境优美 加强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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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 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4.4.5 高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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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4.3.6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3.7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