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2 16:45:04 阅读 8915

第十三条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

第十四条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所属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单位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十六条员工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十七条单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单位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及承担。

第二十一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单位各部门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单位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徐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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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4.3.6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3.7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