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安全生产处罚暂行规定

发布 2023-11-08 03:50:03 阅读 2292

二十九工程处。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特制定《关于印发《二十九工程处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二十九处安全管理对本处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监人员要遵循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过程中违规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处施工工程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关于印发《二十九工程处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适用于处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实施。

第二章通用部分。

第六条安全内业管理资料按处有关文件29安〔2009〕62号规定管理,并分类归档、专人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每项罚款1000元。

1、未悬挂集团《二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执行安全管理台帐的,或管理资料无总目录和分目录的。

2、处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安全生产指令文件,各单位未按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并传阅签字备案存档的。

3、工程无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措施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贯彻并考试而施工的以及贯彻措施出现**代签字现象的。措施编写没有针对性,不能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编写不完善,项目部不按照规定认真组织汇审、审批无记录的,作业规程不提前二周报处审批的,专项措施不提前一周的。

4、未执行班前会、“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一旬一课、一月一考”和“六必讲”制度、无会议记录,记录没有本人签字的。

5、项目部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室(培训室内无桌椅、黑板、电教器材)的。

6、招收新工人没按处有关规定进行先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和体检身体就安排上岗的。

7、每周安全活动没按要求进行安全活动,并且无安检人员审阅签字的。8、项目部每月不召开副班长以上安全办公会、一通三防专题会,召开安全办公会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无故不参加的。

9、凡每周不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执行安全大检查的。

10、没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

11、项目部日常安全奖励、罚款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和统计建档的。

12、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安全信息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矿建项目开工,没有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的。

2、安全投入不足或挪作它用的,没有及时统计和上报的。

3、设备材料采购不符合安全规定,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没有在限期内整改的。

4、违反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的。

5、事故调查处理没有结束,“四不放过”没有落实,未经上报批准擅自复工的。

6、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爆破、特大型构件吊装作业时,无专家评审的安全措施,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无关人员未撤离危险区域的。

2、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要害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脱岗的。

3、井下烧焊未制定专门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

4、烧焊期间瓦检员不在现场的。

5、抵制、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察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1、供电场地安全器具(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配备、使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车间(硐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无措施无消费器材的。

3、操作人员未按规定配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4、地面危险作业场所、危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的。

5、施工环境的噪声、污水、粉尘等严重超标,没有按公司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的。

6、消防重点场所没有配置相应灭火设备或设施的。

第三章矿建施工管理。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给予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罚款500元。

1、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包括保险带未生根牢固使用)的。

1)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2)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3)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4)在井圈上清理浮矸;

5)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6)在其它高处超过2m地点施工作业时。

2、未按规定设置井口掩盖装置、结构围栏(含倒矸台围栏)、栅栏门的。

3、开凿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未设置独立信号装置的。

4、井筒施工未按措施规定管理片帮,空帮作业的。

5、套壁施工前没有按设计的砼配合比做符合性验证(同等条件脱模初凝试验)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罚责任单位每项500元。

1、井口轻重矿车线没有设安全护栏和警铃、警示装置的。

2、井上下口无矿用声光语音信号报警装置、安全门、井口阻车器没有与信号闭锁的。

3、摇台或托罐缓冲器没有检修记录、单绳提升罐笼,防坠器没有周检记录的。(上下人使用摇台的)。

4、单绳提升罐笼,防坠器没有周检记录的(上下人使用摇台的)。

5、使用罐笼内,罐挡没有保险链的。

6、罐笼内无罐档或阻车器,阻车器无保险链,井口无安全门,进车侧无阻车器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7、提升钩头无闭锁装置(鸡嘴销),卸力装置失灵,吊桶上方无保护伞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罚责任单位每项1000元。

1、巷道贯通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未执行安全措施的。

2、巷道严重失修或严重变形未及时处理的。

3、锚杆、锚固剂未经认证或未经检测验收的。

4、巷道内使用锚杆、锚索失锚的。

5、耙矸机没有按规定安装牢固,防护栏、照明灯没有正常使用的;照明灯亮度不够的,耙矸机的刹车装置没有完整、可靠的或没停电、闭锁以及操作把未取下的。

6、耙矸机使用前没有检查各部件、牢固,导向滑轮没有固定好,信号不灵敏可靠的。

7、耙矸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措施规定超过距离的。

8、耙矸机超距或使用耙矸机在拐弯巷道作业时未安设人员通过信号的。

9、喷浆机在检修过程中,不按《规程》规定违章不停电、闭锁的。

10、井下各类机械设备在操作位置,没有悬挂操作规程以及制度牌板损坏严重的,罚责任单位每项500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元。

1、平巷、斜巷施工不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或单体液压支柱,使用不正确,造成空顶的,空帮高度大于1.5米的。

2、斜巷运输没有按照集团及有关《规程》要求设置防跑车系列安全装置,责令限期整改,少一档罚责任单位1000元;斜长超过80m无自动捕车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一坡三档不健全的,无安全生产警示牌的。

3、重型掘进设备及超长材料在运输、安装、拆除时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未按措施作业的。

第四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元。

1、项目部没有建立“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没有设置“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没有配备“一通三防”检测仪表仪器。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工程项目部未按集团及处相关安全规定:每旬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安全办公会议的。

3、掘进工作面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牌板悬挂记录不规范,迎头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ch4传感器的,以及传感器未按规定悬挂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6、突出煤层、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没有安设专职瓦检员的,7、揭煤作业没有制定和审批专门的揭煤措施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8、安全仪器、仪表如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自救器等数量不足、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调校或调校无记录、传感器误差超出规定范围、分站(主机)不能正常工作、每项罚责任单位1000元。

9、当班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未按《规程》要求的次数、地点进行瓦斯检查的;瓦检员没有现场交**的:瓦检员未执行“三对口”的;瓦检员不随身携带光学瓦斯检定器或当班光学瓦斯检定器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

10、瓦斯整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没有组织追查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一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十五条综合防尘管理。

1、平巷、斜巷干打眼以及井筒基岩段或井筒冻结基岩段干打眼不采取防尘措施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平巷、斜巷干打眼。

2、无防尘水幕或水幕使用不正常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3、巷道内煤尘多不及时清理、洒水除尘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4、皮带、刮板**点不设防尘喷雾的,罚项目经理500元。

5、掘进巷道未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的,罚项目部1000元。

第十六条通风管理。

1、未执行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2、矿井出现循环风、微风、无风和盲巷,或违反规定下行通风、扩散通风、串联通风、老塘风的,每项罚责任单位1000元。

3、通风设施管理牌板不齐或标识不合标准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4、风筒漏风严重,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不符合作业规程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5、未按规定进行测风的,或未按时上报通风报表的,罚项目部1000元/次,罚通风股长500元/次。

第十七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1、突出矿井未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未对下井人员进行防突培训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突出矿井没有配备专职防突工;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没有进行突出参数测定或未进行防突效果检验就进行掘进施工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3、突出矿井煤巷掘进使用钢丝绳牵引式耙矸机;突出矿井巷道掘进未采用超前探孔或防突超前距不符合《规程》要求(煤巷掘进最小防突超前距5m),每项罚项目经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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