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

发布 2023-11-07 16:55:02 阅读 1670

为了强化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建立本举报制度。

一、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发生人员**、重大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各级人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领导未按规定立即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其他可能导致重大**或财产损失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

四)各级**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各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和处置。

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直接查处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对群众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由当地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金分别从各级**财政列支。

四、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举报**要对社会公开。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