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文件档案安全制度

发布 2023-11-07 06:40:04 阅读 4261

1. 属于饭店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都必须按保密办法处理。

2. 对国家“机密”文件,未经原确定密数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

3. 饭店机密或****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4. 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应在设备完备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饭店秘密文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6.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饭店秘密,不准携带属于饭店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它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7.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和饭店秘密的材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

8. 饭店秘密档案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文件材料经审查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文件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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