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发布 2023-11-06 17:00:02 阅读 7629

第1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阳泉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相关方的处罚规定,参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2节处罚种类。

第三条处罚种类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第四条通报批评是指当事人部门内部书面通报批评一次。

第五条经济处罚是指按照违章类别、事故类别及管理责任类别进行划分,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经济考核。

一) 违章类别分为:一般性违章和严重违章(见附件一)。

二) 事故类别分为: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

三) 管理责任类别:

管理人员责任,包括班组(段)长、部门经理、主管领导;

管理部门责任,包括主要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

第6条超过本标准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第3节处罚细则。

第七条当事人有以下行为时,处以通报批评: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且未造**员**或财产损失时。

第八条当事人有以下行为时,处以50元罚款:

一) 当事人年度内累计发生一般性违章2次且未造**员**或财产损失时;

二)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小于1000元)且未造**员**或时;

三)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造成自身轻伤事故且未造成他人**和财产损失;

四) 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章且未造**员**或财产损失时;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行为时,处以100元罚款,同时对其所在班组的班组(段)长处以50元,部门经理处以100元罚款:

一) 当事人年度累计发生相同类型的一般性违章2次且未造**员**或财产损失时;

二)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造成自身轻伤且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小于1000元)时。

三)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大于1000元)且未造**员**或时;

四) 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章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小于1000元)且未造**员**时;

五) 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章造成自身轻伤且未造成他人**和财产损失时;

第十条当事人有以下行为时,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其所在班组的班组(段)长处以50元,部门经理处以100元罚款,主管领导处以200元罚款,主责部门处以200元罚款,相关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一) 当事人年度累计发生一般性违章3次且未造**员**或财产损失时;

二)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造成自身轻伤且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大于1000元)时;

三)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造成自身轻伤和他人轻伤且未造成财产损失时;

四)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造成自身轻伤和他人轻伤且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小于1000元)时;

五) 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章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大于1000元)且未造**员**时;

六) 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章造成自身轻伤且未造成他人**和财产损失时;

七) 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章造成他人轻伤或财产损失(金额小于1000元)时;

第十条当事人有以下行为时,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对其所在班组的班组(段)长处以100元,部门经理处以200元罚款,主管领导处以500元罚款,主责部门处以500元罚款,相关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一) 当事人发生一般性违章造**员重伤时和重大财产损失(金额大于1000元);

二) 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章造成自身重伤且未造成他人**或财产损失时;

三) 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章造成他人重伤或财产损失时;

第4节附则。

第十一条本标准中所表述的违章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本标准附录所列违章类型不尽全面,需不断补充和完善,发生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十三条本标准委托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一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1.一般违章行为

1.1 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1.2 在作业场所赤膊光背者;

1.3 开工前,未对负责设备、设施、作业环境进行自检,未填写岗位安全日志;

1.4 责任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没有维护、保养、检查记录;

1.5 仓库堆放货物高度超过2米以上,且占用人行和机动车道;

1.6 在生产作业场所吸烟;

1.7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乱扔杂物,不能及时清理;

1.8 超速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1.9 无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检查记录;

1.10 责任区域内的配电柜未上锁。

1.11 高处生产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杂物等。

1.12 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13 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相应的防护栏杆、水平绳或未设防护立网。

1.14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其他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或工作完毕后安全设施不**。

1.15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的。

1.16 使用气焊、气割时未装回火器及卡箍。

1.17 在电缆沟、地下空间、夹层内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1.18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19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

1.20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无证操作各种特种机械。

1.22氧气库、乙炔库、油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1.23临时设备(如各类管道、重物)支吊架安装不及时或用麻绳、铅丝临挂者。

1.24 安全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违章行为。

2.严重违章行为。

2.1 擅自挪动、阻挡、生产、消防、交通等安全标识、防护装置设施;

2.2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生产。

2.3 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报告,未及时组织人员消除事故隐患。

2.4 对工人发现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2.5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

2.6 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生产作业。

2.7 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无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下生产作业。

2.8 未进行班前教育,开始生产作业。

2.9 安排工作方法、方式、工作程序不当,导致生产作业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10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领导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2.11 不充分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2.12 发现危险隐患,瞒报或者隐藏不报;

2.13 未经允许,擅自不规范接电,使用电气设备;

2.14 未经审批,擅自在厂区动用明火作业;

2.15 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儿擅自从事特种作业(电气、架子、电梯、压力容器);

2.16 未经允许,擅自将易燃易爆类物质携带进去工作区域;

2.17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

2.18 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危险作业;

2.19 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上使用。

2.21 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审批的危险作业项目即开始作业。

2.22 酒后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或从事生产工作。

2.23 随意损坏、拆除安全设施。

2.24 安全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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