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 2023-10-07 00:45:14 阅读 8636

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市安监局时间:2011-07-12 [大中小]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收藏]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是一次比较全面的修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措施,都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篇幅由原来的7章74条,修改为8章102条,修改的内容很丰富,既有填补空白、堵塞漏洞的新增制度和措施,也有对原有规定的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按照原条例规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地方**“经济**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以及***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变化,上述职责已经转到了安监部门,新条例将原条例中所有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危险货物品名表》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的,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则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多个环节,因此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新条例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

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三、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原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并规定由省级人民**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负责审批,目的是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的市场准入,从源头上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实际上,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关键不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批,而在于严格把住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同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作为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具体负责。新条例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四、调整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评价,对于保证危险化学品单位持续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非常重要。为了使安全评价制度更具有针对性,新条例对安全评价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完善。

首先,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安全评价的对象更加全面;其次是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对企业以外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等,不再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这样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第三是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活动,有利于安全评价的客观、公正、权威。第四是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五、进一步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原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规定得比较全面,也比较具体,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则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由此引发的事故也比较多,使用危险化学品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所以,新条例对“使用安全”单设一章作了规定,突出和强调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其中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从源头上保障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条件。这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

新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企业性质的限制。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的限制。

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六、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这次修改条例主要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三点:

一是明确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围。二是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保障。

三是为方便企业办事,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将发证机关由原来的“省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危化品监管综合部门”,分别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明确规定了审批的时限。同时,为减少环节,避免对同一个企业重复许可,减轻企业负担,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七、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新条例既没有绝。

对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没有明确放开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是建立了一个科学合理并且较为严密的机制,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这个机制既能满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内河水环境安全的需要,也能顾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于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新条例还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等,补充规定了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从制度上确保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八、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是一项基础性、长远性的工作,这项制度虽然不是一线的监管制度,但对于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层次和水平,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已经开展了几年时间,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三点:

一是原条例规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登记属于产品信息登记,为了使登记范围既全面、没有遗漏,又避免重复登记,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新条例一方面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是原条例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是新条例明确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目的,又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从而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成了一项动态性的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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