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发布 2023-08-17 11:49:29 阅读 5104

1范围。危险化学品是指公安部《**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各种物品,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装卸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2职责。

2.1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2.2保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化学知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且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2.3保管人员要熟悉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中毒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

2.4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3生产和使用。

3.1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3.1.1氧化剂: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受潮湿、强热或与易燃物、可燃物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的**,如硝酸、过氧化钠等。

3.1.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的危险,如氧气、氢气、液氨、液化气等。

3.1.3易燃液体:易于燃烧和挥发,闪点在45℃以下,或稍高于45℃的液体物质,如乙醚、汽油、香蕉水、苯、乙醇、丁醇等。

3.1.4易燃固体:引火点较低,受热、冲击、摩擦或者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及连续性的燃烧或**,如赤磷、硫磺等。

3.1.5腐蚀物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对人身和其他物品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强酸、强碱等。

3.2生产、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厂房、仓库的建筑条件和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和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

规范,安全出口、通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库房不得设在入口集中的地区。

3.3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管道,都应该有消除静电的装置和设施。

3.4生产、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有安全装置。如有易燃液体、气体的设备和容器应该密闭;有**危险的设备和容器,应该有防爆、降压、泄压装置;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该有阻止回火的装置(如水封)等。

3.5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包装容器的材料应该适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能,外部应该印贴明显的警示标志、物品名称、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用过的包装容器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后方可再用。3.6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3.7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4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4.1所有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发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处室,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熟悉物品的性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2发生电气设备或液体油类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电气设备着火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油类着火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4.3易燃、易爆物区域内绝对不准吸烟。在禁火区内,严禁携带一切可以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4凡煤气、轻油、洗油、粗苯等管道、设备,不准用铁制棒、铲进行机械清除,清除时必须用有色金属棒、铲清除或解体移至安全地点进行;煤气、粗苯的设备、管道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5鼓冷、粗苯、储备库、发电煤气系统区域内,严禁一切非操作人员进入;机动车辆不戴防火罩或未经有关单位批准不得进入;未经允许不得接用临时电线。

4.6水封、油封必须经常保持足够水位、油位,禁止一切液封干枯作业。4.

7煤气、粗苯、轻油、洗油、焦油、残油管道和设备检修动火时,必须签写动火证,经各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4.7.1煤气管道动火前,必须先切断气源,用蒸汽将煤气置换干净,消除干净全部污垢和沉积物,必要时解体移至安全地点动火。

4.7.2在蒸汽管道上动火时,要事先关闭蒸汽与煤气管道之间的连通管上。

的阀门,并检查是否有串漏现象,如有串漏现象,必须首先更换阀门、消除串漏,方可动火。

4.7.3凡沾有粗苯、轻油、洗油、残油的管道设备动火前必须与主体设备断开,并用蒸汽清扫干净方可动火。

4.7.4凡焦油、沥青管道和设备动火前,必须用蒸汽清扫干净,准备好足够的灭火材料,并有专人配合方可动火。

4.7.5煤气风机房内动火前,必须将室内空气先行置换(开启抽风设施、打开门窗对流),并检查设备管道准确无泄露现象,并按煤气和沾污焦油等油类设备动火要求处理后,方可动火。

4.8风机房及冷却塔区、粗苯、硫铵、发电煤气系统、玻璃煤气系统动火,必须经“**审批”签发动火证书后,方可动火。

4.9一切设备、仪表在安装、检修时必须事先消除火灾或**因素。4.10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4.11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4.12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13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4.

14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4.15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16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4.17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5储存和养护。

5.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5.

2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分堆垛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距离、通道及通风口,根据物品的性质,采用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温度≤37℃。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该隔离贮存。

5.4遇水容易发生**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隔热措施。

5.5容器包装要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的危险化学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

5.7不准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灾的操作。

5.8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并要有明显标志,灭火器材完好,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5.9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5.10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5.11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12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处室,及时采取措施。

5.13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处室。6出入库管理。

6.1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6.2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质检计量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6.3安全管理员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6.4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5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6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6.7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搬运人员。6.8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7.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包装物、盛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应重装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7.2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内;化学易燃物品不应该和其它可燃物质或钢铁器材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要有防水。

措施。7.3搬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轻搬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7.4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处室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处室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7.5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7.6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引发危险的残留物。

7.7禁止用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物品。运输强氧化剂、**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7.8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处室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7.10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报废处理。

8.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处室要统一**,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8.2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8.3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8.4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处室批准后方可处理。

8.5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8.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9检查考核。

9.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9.2公司安全环保处和保卫处每年组织两次专项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9.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贮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环保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9.4根据上级**处室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也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联系。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旧版本同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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