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资源投资公司

发布 2023-09-12 16:35:55 阅读 4645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总公司及各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及各项目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敬天爱人”的企业核心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积极贯彻“生命比金贵、安全出效益”、“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安全环保理念,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各项目公司要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本规定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总公司及各项目公司,各项目公司应在此框架下进行具体细化。

第五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简称hse)管理理念为:

一)企业核心理念:敬天爱人;

二)企业安全理念:生命比金贵、安全出效益;

三)企业环保理念: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清山。

第六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战略目标是:

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努力打造具有突出竞争优势的大型资源上市公司和基业长青的百年矿业企业。

第七条公司承诺在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做到:

一)遵守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风民俗;

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目标;

三)保护环境、清洁生产,致力于可持续发展;

四)优化配置资源,持续改进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五)各级最高管理者是hse第一责任人,hse表现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实施hse培训,建立和维护hse文化;

七)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坦诚公开我们的hse业绩。

第八条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职为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第九条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分子公司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为副主任,其他成员由主要生产单位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二)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审议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四)研究审议安全生产资金预算计划,决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研究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措施;

六)审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领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审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决定表彰事宜;

九)讨论决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安委会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委会决议的组织落实、督促检查;

二)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管理安委会相关文件;

三)代表安委会行使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工作;

五)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六)经常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工作;

七)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完成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各矿业项目公司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矿山以外的基层单位(厂、车间)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约束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以后,要挂牌上墙,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到人人熟知。新员工、转岗人员未学习掌握,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员,共同组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行使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加强对基层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勘探、生产、基建施工、设备维修以及其他较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分别派驻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员,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二十二条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安全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做好先进安全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度。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生产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自查自纠、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七条要采取多种途径,定期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新入厂员工,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坚持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

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矿山井下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其他单位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重视外来施工人员、**服务商、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单位要加强员工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公司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落实岗检、巡检、交**检查。总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项目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厂、矿、车间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检查情况应由组织者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应根据“三定”原则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并上报到上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办法,加大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对**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三条公司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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