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发布 2023-09-12 16:35:54 阅读 4777

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

制造****文件。

津天发重型水电安(2015) 号。

签发:孙江。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车间和全体员工。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接受行政问责:

1)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未落实;

2) 发生轻微及以上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

3)事故调查处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4)对生产安全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直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其它情形。

3 定义。3.1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

公司员工在公司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突然发生的由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或人们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人体生理机能暂时或永久性丧失的事件。

3.2 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五类:

3.2.1 轻微事故:发生一人轻伤或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轻伤指员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3.2.2 重大事故:发生一人重伤或2人以上轻伤或2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伤指员工负伤符合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2.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2.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2.5 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员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3工伤的认定:

3.3.1认定工伤的情形。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 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3.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的。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 问责程序。

4.1 问责形式。

1)书面报告形式;

2)召开问责会议回答询问并采取补救措施。

4.2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需问责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组织实施;

3)形成问责结果;

4)问责实行回避制度。

5 责任追究。

5.1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未落实。

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分别处予100-30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部门罚款500-2000元。

5.2 发生轻微伤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

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分别处予100-30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部门罚款500-2000元。

5.3 发生重大事故。

对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予400-100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部门罚款2000-4000元。

5.4事故调查处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处予100-30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部门罚款500-2000元。

6.2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实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校对:高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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