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发布 2023-09-12 16:35:54 阅读 46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减少和消除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护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子公司)。

外单位或驻厂单位在本公司辖区内违反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有关安全管理协议执行。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对“三违”行为实施检查、纠正、考核和处罚。各二级单位、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本班组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纠正、教育、考核和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分的,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部、科技质量部、精益生产部等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直接参与反“三违”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应重点加强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检查、反“三违”的教育、培训和对“三违”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科技质量部、精益生产部应重点加强对违反工艺纪律和生产违章指挥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应重点加强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职工安全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主监督。

各二级生产单位、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本班组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纠正、教育、考核和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分的,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对存在“三违”行为的干部职工,都要按照纠正、教育、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理,要教育与处罚并重,不能“以教代处”或者“以处代教”。处罚结果应及时通报。

第五条所有干部职工有权拒绝各类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单位举报各类违章行为。所有干部职工对所发现的“三违”行为有及时提醒的责任。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生产技术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各二级单位、班组应将违章检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各单位和岗位所存在的主要“三违”现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纠正活动。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对于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安全生产管理成绩突出的,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公司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累进奖,对完成安全考核目标的员工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累进奖具体实施办法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公司对于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的个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50~500元。

第十条公司对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金额500~10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下述标准执行,凡事故由上级或地方部门组织调查的,本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轻的,要按照上级或地方部门事故调查处罚结果执行。对单位的处罚不含上级或地方部门的罚款。

一)发生轻伤事故,且未超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受伤一人次处罚事故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事故责任者50~100元。

二)发生轻伤事故,且超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受伤一人次处罚事故责任单位2000元,处罚事故责任者50~200元。

三)发生重伤事故,受伤一人次处罚事故责任单位3000元,处罚事故责任者100~500元。

四)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不超过5人的一般事故,处罚事故责任单位5000元,处罚事故责任者300~1000元。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重伤不超过10人的一般事故,加倍进行处罚。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一人次死亡处罚事故责任单位3000元,一人次重伤处罚事故责任单位2000元,处罚事故责任者500~2000元。

六)发生一般火灾、燃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每10万元处罚责任单位4000元。

七)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或谎报的,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责任单位领导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处罚。

八)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班组,免除当年评选先进单位、优秀班组的资格,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在班组长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发现以下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每次处20~30元罚款:

一)上班迟到、早退。

二)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四)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五)不按公司规定值班和巡回检查。

六)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监护人员离开作业现场。

七)劳保护具穿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发现以下违章作业行为,每次处30~100元罚款:

一)携带烟火或者手机不关机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二)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器具。

三)洒落的危险品残留物未及时清理和处理。

四)在易燃易爆工房周围25米范围内堆放可燃物品,或者杂草杂木没有及时清理。

五)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直接冲入下水道。

六)装卸、搬运危险品,不轻拿轻放,野蛮操作致使危险品受到强烈的摩擦撞击。

七)机动车辆无防火罩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八)危险品运输车辆高档启动、超速行驶、搭载无关人员、酒后驾驶等违章驾驶行为。

九)废药销毁不执行有关销毁安全规定。

十)占用、堵塞安全通道或者消防通道。

十一)危险品工库房超员超量。

十二)工房相对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而进行危险品的生产作业。

十三)在机械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清扫、调整等作业的。

十四)运转设备传动部分和有酸灼伤危险的部位,防护罩不全或者破损的。

十五)有气体、液体喷射危险或者有酸碱灼伤危险的管道、设备,不预先泄压而进行检修作业的。

十六)在交叉作业等有坠物危险的环境中作业不戴安全帽。

十七)无证上岗的,或者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十八)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者安全带拴挂不牢的。

十九)高处作业穿硬底鞋,或者往地面乱扔物件。

二十)起重作业违反起重“十不吊”规定。

二十一)在起吊物下站人、穿越。

二十二)气瓶的搬运、使用和储存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

二十三)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

二十三)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或者带电作业不戴绝缘手套。

二十四)随意开动非本岗位设备或者开动情况不明的设备。

二十五)检修带电设备时,不断电、不挂警示牌。

二十六)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不设专人监护或不采取动力断电措施的。

二十七)检修高压线路或者电器时不停电、不验电、不接地线的;

二十八)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附件不全,或者有安全附件但不按期校验。

二十九)旋转机床切削时带手套操作的。

三十)加工过程有颗粒物件飞溅的场合不戴防护眼镜的。

三十一)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安全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三十二)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岗位安全检查职责。

三十三)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发现以下违章作业行为,每次处100~500元罚款:

一)不办理审批手续,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而私自进行动火、动焊、销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等危险作业。

二)检修和清理危险品生产的设备、管线、物料时,猛烈撞击和野蛮作业。

三)对未经彻底清洗和有效处理的危险品生产设备、管线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四)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吸烟、使用移动**。

第十五条对以下违章指挥行为,每次处200~5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生产线上进行技术性试验的和设备改造。

二)超负荷、超能力、超强度组织指挥生产。

三)接触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废旧设备、管线未经安全处理就使用和**。

四)危险作业未派专门人员现场监护,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混存、混装。

六)在危险品工库房内进行生产、装配、检验、试验、返修等作业。

七)对急迫需要整改的事故隐患不积极组织整改,也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八)交叉作业没安排专门人员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

九)强令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十)允许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来施工队伍进行作业。

十一)新、改、扩建项目未经安全验收而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指挥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章行为的其他处罚。

一)职工发生三次以上一般违章行为,取消个人年度全部安全累进奖;离岗培训3个月,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造成事故的各类违章行为,违章人员离岗培训3~6个月,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违章人员另处200~1000元罚款。

四)离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违章指挥行为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所规定的“违章指挥免职处理”的要求执行。

六)对其他“三违”行为的行政处分,按照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发生违章行为的职工,本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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