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交底

发布 2023-09-12 16:35:50 阅读 4752

一、编制安全交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8.本项目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及施工方呈报经我方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相关文件。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1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版jgj130-2001

1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188-92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16.强制性条文及国家、地方现行的其他安全施工的规范、标准等。

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1.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1.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2.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2.2.1.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

2.2.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2.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3.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纪录。

2.3.2.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3.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3.4.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3.5.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3.6.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3.7.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3.8.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3.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3.1.1 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3.1.2 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3.1.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4.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3.1.4 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4. 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

3.1.5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

3.1.6 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3.2 第一次工地会议。

3.2.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

3.2.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3.3 安全监理交底。

3.3.1 安全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3.3.2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

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

3.3.3 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1.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4.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

3.3.4 项目监理部应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

3.4 核查开工条件

3.4.1 项目监理部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并在《工程动工报审表》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

4.1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方法及要求。

4.1.1 日常巡视。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1.2 安全检查。

1. 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

2. 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

3. 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4.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4.1.3 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 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4.1.4 安全专题会议。

1. 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2. 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3. 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4.1.5 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1.口头指令。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

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3.监理通知。

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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