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煤矿2023年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

发布 2023-09-07 01:39:52 阅读 5935

金川煤矿2023年安全生产倒逼机制奖惩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同时也为促进煤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以下简称奖惩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奖惩规定》适用于金川煤矿的安全监管倒逼机制和日常考核。

第二章处罚标准。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基本制度。缺一个制度处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2000元;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各种主要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无维修制度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真实、不清楚、不规范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条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隐患没有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违者处罚违章指挥者2000元/次;

第七条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定期排查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不处理的、以及假报整改结果的,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人次;

第八条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造成一级(特大)非**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2000元/次,其他人员按照责任确定执行;

第九条矿调度室是矿部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服从调度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调度、安排、指令和通知,不得推诿、拖延,对不服从调度安排的各科室、区队或个人处罚200-3000元/次;

第十条对于各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编制整改方案、不按时整改或不按时反馈整改情况,(受条件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有书面报告和安全措施)处罚分管矿领导3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经通报后仍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的区队或个人,处罚责任者2000元/次;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内安全隐患未处理好,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对跟班队长罚款300元/次,情节严重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对当班带班领导处罚2000元/次;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各矿井具体情况及时修改,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否则,每缺一项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

第十四条必须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或送培。未经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或考察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人;

第十五条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和救援的培训教育,按批准的计划和措施进行反风演习、救灾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项;

第十六条必须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达标办公室,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验收工作,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次;

第十七条煤矿未按规定制定、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制度》、《矿领导带班计划》处罚矿长300元/次;未按要求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和现场交**制度的处罚当班带班领导300元/次;未按要求填写矿领导入井带班和交**记录的,处罚当班带班矿领导200元/次;

第十八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对分管矿领导处罚款200元/次;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无证或不持证上岗处罚责任人200—300元;

第二十条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3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必须手上交**,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二十二条上级下发的安全管理等文件及管理规定、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次;

第二十三条抵制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打击报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干扰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的责任者,罚款200-3000元/人;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延报、谎报、瞒报灾害及工伤等事故情况、逃避抢险救灾职责的责任人员,罚款200元/人次;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每月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11类等各类图纸资料。不及时认真填绘,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和组织安全学习的,各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等未组织贯彻学习,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未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八条按《煤矿安全规程》、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认真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未认真、及时审签,处罚责任人200元/次;不按时送达相关部门的对负责人罚款200元/次;未组织贯彻、学习、考试,就开工、作业,处罚责任人200元/项。次;

第二节采煤。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严重违章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不服从指挥和对正确意见不及时改正者,处罚责任者200—3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冒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学习,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次;

第三十二条无批准的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次;

第三十三条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罚当班班组长200-3000元/次;

第三十四条采煤工作面严禁提前回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罚跟班队长300元/次;

第三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否则,处罚跟班队长300元/次;

第三十六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次;

第三十七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次;

第三十八条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否则处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责任者;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十条采煤过程中随意改变《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第四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处罚负责人200元/次;

第四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否则,处罚队长200元/次;

第四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否则处罚跟班队长200元/次;

第四十四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十五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

第四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俯或伪斜采煤工作面作业点上方不设置有效挡煤板,处罚跟班队长200元/处;

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未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或不执行《作业规程》,处罚技术负责人或不执行《作业规程》的队长200元/次;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末采不制定安全措施,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

第五十一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罚责任队队长200元/次;

第五十二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罚队长200元/次;

第五十三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处罚队长200元/处。

第三节掘进。

第五十四条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严重违章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不服从指挥和对正确意见不及时改正者,处罚责任人2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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