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 2023-08-29 00:49:12 阅读 4976

煤。矿。

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2023年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煤。矿。

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2023年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日常安全管理。

1、各科室及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五的安全隐患排查,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煤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隐患排查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科室或个人)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3、安全隐患的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职工是否持证上岗、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环境是否具备、所经过的生产系统是否完好运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填写好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安全隐患记录不低于3条,内容包括隐患内容、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书写字迹清楚,并由安通科汇总,制定“四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及时按整改时限进行复查验收,验收部门和人员必须签字,对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建档。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每月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实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闭环”管理。

1)、凡是上级或部门到现场查出隐患,安检员、跟班矿领导、班长在现场未查出或虽已查出隐患既未汇报、未在排查记录本上填写和未安排排除的,一般问题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条,主要隐患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条,造成事故的另外加倍处罚。跟班矿领导、班长未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签字的每次考核100元。

2)、凡施工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或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擅自离开现场的,对现场责任人按“三违”办理,跟班矿领导、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

3)、对出现一般隐患单位每次考核500元,对出现主要隐患的单位每次考核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照“三违”论处。同一条隐患,安通科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通知单位整改,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单位主管200元/次;同一条隐患,安通科在不同时间段连续发送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连续两次通知单位整改,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单位主管500元/次,情节严重的单位主管给予履职考核,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

4)、凡出现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超挂车、斜巷走勾走人、空顶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三违”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照严重“三违”办理并处以500元罚款,给予单位主管每人500元罚款、分管人员8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5)、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给予停产整顿,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黄牌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6)、凡被上级部门及矿领导或安全生产部门责令停头、停面、停止生产、工程质量不合格品的,一律按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处罚。

7)、对矿长安全办公会安全提案和隐患排查会确定的安全隐患解决方案不按时解决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和业务部门每条给予1000元罚款,单位主管给予200元罚款。

8)、不按时、按规定要求派人员参加隐患排查会议的单位和责任人各给予50元罚款,排查不认真、而被上级排查出的专业、单位责任人各给予300-500元罚款。

9)、矿井受到上级处罚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承担双倍罚款,另对责任单位干部承担罚款总额的20%。

10)、明确隐患治理责任。矿领导、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业务部门技术主管及以上人员)在现场查处的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承担该隐患罚款的20%。

11)、基层单位未按矿要求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每次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200元。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专业部门未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安全隐患整改未按要求建档,实现闭环管理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未到安通科信息中心填写安全隐患或由别人代填的,每次对责任人考核100元;凡是填写安全隐患记录低于3条、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及字迹了草的,每次对责任人考核50元。

3、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4、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科室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入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酒后上岗者。

、不认真执行现场交**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科室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采(掘)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一通三防。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主要负责人10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

、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安通科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科长、技术负责人各50元。

、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XX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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