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发布 2019-08-20 17:45:37 阅读 4642

第五章举报。

第八条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内部****、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内外勾结,侵蚀公司利益,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商导入、外购外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举报方式。

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监察事项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组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部门名称、被举人的姓名、职务、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或提供其它知情人的姓名和****。

第十条接受举报。

一)纪检监察组在公司内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二)对外公布举报信箱地址和电子邮箱,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形成书面报告。

三)对外公布举报**,对于**举报,受理**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四)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接受举报联系人:

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对举报的处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一般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组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直接查办。

四)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受理。

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组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初步审查、审核。

对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监察事项,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监察事项,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予以立案;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审理。

一)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处理。

一)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违法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提起申诉,或提请纪检监察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法监察。

第十九条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员工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条选题立项。纪检监察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一条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组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组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公司领导,抄送上级监察部和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组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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