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合同

发布 2019-08-18 10:56:37 阅读 7680

鉴于甲方业务需要,特委托乙方为其寻访甲方所需人才(详见附件),经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 2015 年 05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止。

2、 协议签定。

甲乙双方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形式:合同、协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甲方需要乙方推荐、寻访的职位以及该职位所需的关键要求。在乙方提供推荐、寻访服务过程中,甲方任何对上述委托职位所需关键要求的变更将被视为新委托的产生。

上述委托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服务标准。

在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之日起,应在 18 日内,向甲方推荐 3/5 名符合甲方任职资格要求的候选人,以供甲方选择。若所推荐候选人甲方均未聘用,乙方应根据服务标准的约定,继续为甲方推荐。

4、 收费标准。

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推荐人未上岗之前,乙方不收取甲方的任何费用。

4.2 寻访服务费标准:每个推荐成功候选人税前总年薪(含补贴等)的 20 %;如果由此计算出的单一职位的寻访服务费低于一万元,则按一万元收取。

4.3 甲方在面试通过并试用乙方推荐人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寻访服务总费用的 80 %;甲方在候选人试用期(入职后 3 个月)结束,并正式录用乙方推荐人选起7天内,应结清乙方咨询服务总费用的余额部分。

5、 委托保证。

5.1乙方对此职位的保证期为3个月,担保期的起始日以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受雇于甲方的首日。

5.2如果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在试用期内(除主要职责、约定薪资、工作地点变化、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因之外)离开甲方,同时甲方已将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款项在约定付款期内支付给乙方,并在候选人离职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通知,则乙方负责继续按合同要求为甲方继续推荐候选人,直到甲方再次与乙方所推荐候选人达成雇佣意向为止。如果未找到合适人员,若甲方决定终止招聘该职位,则乙方同意返还甲方已收取该职位寻访服务费用的40%。

6、 相关责任。

6.1 对于乙方向甲方推荐的未被甲方录用的候选人,在乙方向甲方推荐候选人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甲方不应在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录用或向其他公司推荐未被录用的候选人。如录用或推荐其他公司录用,则应向乙方支付依照本合同第4条所述计算出来的服务费。

同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候选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目的。

6.2 如候选人是异地人才,甲方要求乙方推荐人才前往甲方驻地面试,由甲方负责由此发生的差旅费用。

6.3 为保护候选人的职业安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均隐去姓名、最后工作单位、****及其它敏感内容。

6.4 为避免造成甲方内部管理被动,在候选人面试前(即乙方寻访阶段),乙方只给候选人透露甲方所处的行业、地域以及产品(服务)情况,不透露企业名称(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6.5 如果甲方在与乙方合作的同时,也在自行寻访或委托其他机构寻访,如出现推荐同一个候选人的情况,如乙方最先提供了简历,则视乙方为推荐成功。

人才服务合同

合同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乙方要求向甲方推荐优秀人才,提供人才选拔 评定 录用服务等事宜,特签订本合同。一 招聘职位。甲方委托乙方招聘职位的具体要求,以甲方提供的 职位说明书 中所载事项为准。职位说明书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上职位的确认年薪...

会务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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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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