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钢塔桅工程验收规范

发布 2019-08-15 00:19:17 阅读 8465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 5***-200x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steel tower and mast

送审稿)200x-xx-发布200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steel tower and mast

yd/t 5***-***x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x日。

******出版社。

200x北京。

信产部关于发布《移动通信钢塔桅工程验收规范》的通知。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部规函【2004】508号文“关于安排《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和制定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会同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及《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的基础上,结合移动通信塔桅钢结构的特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0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塔桅钢结构的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塔桅钢结构的热浸锌防腐工程、塔桅钢结构的安装工程、塔桅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5个附录。本规范附录a将塔桅工程分为三个分部工程,其中塔桅钢结构分部原则上分成5个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塔桅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183号,邮政编码31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参加人:

主编单位: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陆皞殷晓霞。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

主要参加人:谢郁山徐少伟。

目次。1.0.1 为加强移动通信塔桅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移动通信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塔桅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移动通信自立式塔架、桅杆、单管塔等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移动通信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 移动通信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塔桅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执行。

1.0.7 塔桅工程的防雷及接地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1.0.8 塔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对于在高度30m及以上的塔桅钢结构上进行施工作业者,要具有登高作业证,并应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2.0.1 钢桅杆 guyed steel mast

由立柱和拉索构成的高耸结构。

2.0.2 钢塔架 steel tower

自立式高耸结构。

2.0.3 单管塔 steel pole

由圆形或多边形锥形立柱和平台构成的高耸结构。

2.0.4 零件 part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加劲板等。

2.0.5 部件 component

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塔脚等。

2.0.6 构件 element

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单杆通信塔的塔段、桅杆的标准杆身。

2.0.7 预拼装 test assembling

为检验塔架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

2.0.8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2.0.9 热浸镀锌 hot dip galvanizing

将经过前处理的钢制件浸入熔融的锌浴中,在其表面形成锌层的工艺过程和方法。

3.0.1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 塔桅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

塔桅钢结构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塔桅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容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 当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塔桅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4.1.1 本章适用于进入塔桅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

4.1.2 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4.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验收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执行。

主控项目。

4.2.1 钢材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5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