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工教发2019 1号青岛工学院教学督导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7-26 07:33:17 阅读 2561

青岛工学院。

青工教发〔2013〕1号。

青岛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董事会建设“学生喜欢、教师热爱、社会认可”的现代化、国际化优质民***高校的办学理念,遵循“胸怀天下,造福人类”的校训,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进一步完善我校“全方位、立体式”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施行学校、学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加大对本、专科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的力度,强化教学秩序的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学质量。

一、教学督导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1.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教学督导的日常工作。教学督导办公室是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督促、检查、评估、指导、咨询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2.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实施。

3.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校级教学督导会议。由教学督导办公室通报督导情况,教学督导专家交流信息、研讨问题,提出教育教学改革建议及意见。

4.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情况以“青岛工学院教学督导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

5.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某些特殊问题,由教学督导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处置。

二、教学督导专家的聘任。

1.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原则上由外聘高职称教师担任;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原则上由各学院院长、副院长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2.校级教学督导每届10-15名,任期1年;各学院教学督导专家每届3-5名,任期1年。

三、教学督导专家的任职资格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水平,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怕得罪人的师德风尚。

2.熟练掌握所督导专业(或学科)领域的知识,并对本学科前沿动态与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有一定的了解,原则上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3.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和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尤其是教育评价等方面的知识(或教育管理理论)。

4.工作责任心强,并具有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校内或方便来校的专、兼职教师或离、退休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四、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职责。

学校和各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必须坚持科学性、客观性、指导性、激励性,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调动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原则;教学督导工作务必做到严肃认真、深入细致、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一)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工作职责。

1.校级教学督导专家负责对全校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学校的教学评估、教学检查、期末考试巡视等重大教学活动,并充分发挥在学校教学评估中的鉴定、诊断、导向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因材施教和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3.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听课任务,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青岛工学院督导专家听课评价表”,对教师教学的个性特点、优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提出今后改进的建议和意见。听课后,要及时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

4.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参与对各二级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5.每月提交一次听课评价表;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结束前,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本学期教学督导总结(包括工作情况和对教学改革的建议或意见)。

二)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学院的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本学院的教学评估、教学检查、期末考试巡视等重大教学活动。

3.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负责分配本学院教学督导听课任务,听课范围原则上需覆盖本学院所有任课教师的课程,对于他院教师讲授的本院学生课程,也需组织督导专家听课。

4.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负责本学院教学督导专家会议的组织召开,讨论教学督导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5.按照学院教学督导任务分配要求完成听课任务,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青岛工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听课评价表”。在听课后要及时与被听课教师交流,并采用多种形式,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

6.各学院教学督导专家每月需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一次听课评价表;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结束前,各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需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本学期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包括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和对教学改革的建议或意见)。

五、其他 1.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各级教学督导专家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工学院教务处。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