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应当正确了解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

发布 2019-07-25 09:09:57 阅读 2487

【概念简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风险,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

个人合伙既非从事简单经济活动的公民个人,也不同于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公民基于相互间的信任,根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对合伙盈余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方式等,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个人合伙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个人合伙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实践中一些情况比较复杂,一旦出现纠纷,合伙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个人合伙的经营也会出现法律问题。

【相关案例】

上诉人张甲(原审原告)诉称,自己与张乙口头约定各出资10万元合伙开办酒吧,经营中亏损和盈利平均分配。随后,张甲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酒吧开张后的费用支出亦由张甲支付。张乙仅履行了1万元的出资义务。

因经营亏损,现酒吧已停业。张甲称其连续投入酒吧的25万元全部亏损,但因财务账目混乱无法举证证明,故只能起诉要求张乙给付张甲合伙约定的出资款10万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乙辩称,张乙与张甲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合伙行为,故不同意张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认定,张甲与张乙间虽有合伙关系,但张甲要求张乙给付其10万元出资款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张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明,张甲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了某公司的底商从事酒吧经营活动,并为此进行装修、购买货物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张甲终止了酒吧的经营。诉讼中,张甲通过证人的出庭作证,证明了双方之间达成了合伙开办酒吧的口头协议。

但证人对双方合伙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亏损负担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故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意见】

个人合伙中,若合伙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在合伙经营期间未规范财务制度,合伙人产生争议后,将难以举证要求对方履行出资责任或者主张盈余分配,最终导致败诉。诸多合伙协议中,个人合伙大多是基于朋友、亲属等信任关系建立的,故双方通常并不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即使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经营过程中账目也经常是一团乱麻,非常不规范。从审判结果看,提起诉讼的一方普遍面临举证难的困境,最终导致败诉。

在此,都燕果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

1、合伙设立时的法律风险。

(1)合伙人的选择。

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和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2)书面合伙协议的签订。

由于各合伙人都比较互相信任,加之合伙设立之初对前景看好,对风险估计不足,由得合伙根本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利益很难得到全面保障。

(3)合伙财产的约定。

因出资形式多样,合伙财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劳务出资等。根据不同的出资,应当有不同的约定。否则极易引起争端。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个人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合伙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合伙造成损害。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是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对合伙发展造成损害。

4、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隐名合伙人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当合伙出现亏损或外负债务时会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来分担责任,隐名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会增加合伙人之间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