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

发布 2019-07-11 05:21:37 阅读 7961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1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处理。

1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