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发布 2019-07-10 01:20:17 阅读 7895

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

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手。

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有必要的辅助用房。(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2、诊断及检验设备。

b超**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

3、**及其他设备**病**(理疗)仪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四)人员配备。

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五)规章制度。

1、***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术(10周以内),输卵(精)管结扎术。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00平方米以上;2、交通便利,环境无污染;

3、设诊室、咨询室、妇检室、医学影像室、生化检验室、药房、**室(不少于10张床),分设门诊手术室和住站(院)手术室。

4、门诊手术室符合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和人工流产术的要求(参见乡级标准)。

5、住站手术室设有手术间、缓冲间、洗手间、更衣间;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地角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弹簧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工作人员、受术者通道分开;洗手间有2个以上水龙头;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6、业务科室、医技科室的建筑布局、人物流向合理。7、有满足拟开展业务要求的其它工作用房。(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放(取)官内节育器包、人工流产包、输卵管结扎包、输精管结扎包等)导尿包**手术器械包剖腹探查包。

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车)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抢救药品)

术前洗手设备术后休息床2、辅助诊断设备。

**检查床台式线阵b超乳腺诊断仪3、实验室检验设备。

冰箱离心机巴氏细胞染色设备。

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设备4、**设备及其他用品**病**(理疗)仪常用药品避孕药具专柜(四)人员配备。

有专门从事所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10—15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

1、***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与转诊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

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确实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三、市(地)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科(室)从事计划生育技木服务的,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