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

发布 2019-07-05 00:00:17 阅读 8521

为切实加强我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根据《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1.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其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园长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3.我园将通过每年度的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随机抽查教职员工是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现象。

4.通过检举揭发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经查证属实,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一次性扣除当月工资50-100元。

2)情节严重的,幼儿园将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伤害,幼儿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所需的各项检查、**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

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其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所在年级的年级组长直至所在园园长应承担一定责任,并酌情给予相应处罚。

底阁镇前进幼儿园。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