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 2019-06-24 00:19:17 阅读 3291

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完善考勤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促进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出勤率和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迟到(早退)管理规定。

1、员工如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论处。

2、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旷工半日论处。

3、经核实,无故迟到(早退)者,按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扣除考勤率考核30分/次;无绩效考核工资员工,扣除基本工资50元/次。

二、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天(含)以内书面申请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生效。

天(含)以内书面申请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天(含)以上书面申请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再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4、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种类、时间、事由,在得到批准后,必须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案,否则请假无效。

5、较长假期必须交接手头工作,以保证工作连续性。

6、员工要做到有事请假,事后销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离岗的,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请了假,应按批准的时间按时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旷工管理规定。

1、每月旷工1天者,扣除七天基本工资,本人做出书面检讨。

2、每月累计旷工达2天者,扣除十五天基本工资,并罚款200元,本人做出书面检讨。

3、每月累计旷工达3天者,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并罚款300元,本人做出书面检讨。如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差者,给予留用察看或解聘处理。

4、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予以解聘处理。

四、要求。1、除员工手册及相关规定外,悉依本补充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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