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及流程图

发布 2019-06-06 02:27:17 阅读 4323

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基本要求。

1、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统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统计行政执法有效证件。

二)简易程序。

6、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2日内将《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交回所属统计行政机关。

三)一般程序。

9、统计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适用一般程序。

10、统计行政机关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首先应当立案,然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在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在调查过程中,统计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或者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2)查阅被检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数据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材料;

3)复制、抄录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提取有关证据,并要求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4)向被检查者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使用照相、录音、录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调查手段。

12、统计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3、统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向其说明来意,并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14、对涉及国家秘密、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证据,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保密。

15、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向统计行政机关提供案件的检查或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的方式、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16、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告之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17、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8、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报告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对给予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统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0、统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21、统计行政机关应将《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22、在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统计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以及是否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人的权利。

2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25、听证会由主持人、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证人参加。

听证会主持人由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委托**人单独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6、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27、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并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2)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4)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最后陈述;

6)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核对听证会记录,并签字或盖章。

28、听证会结束后,统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将听证会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听证会报告书,交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统计机关负责人审查后,依照本程序第(十八)项规定做出决定。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

一)简易程序。

适用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适用于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