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统计基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试行

发布 2019-05-02 12:02:37 阅读 6246

泥政字〔2012〕159号。

关于印发《泥汊镇统计基础工作考核。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个体户):

现将《泥汊镇统计基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泥汊镇统计基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个体户):

为切实加强企业(个体户)统计业务工作,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关于下发《芜湖市乡镇、街道统计站建设考核评级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芜统[2012]11号)和《无为县乡镇(区)工业、商业投资统计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政办[2011]1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全镇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个体户)。

二、考核时期: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次年1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见随文附后《泥汊镇统计基础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四、考核方式:考核实行“现场考核”和“平时记录”相结合原则,镇统计办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二次企业(个体户)统计工作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各企业(个体户)统计业务年度“现场考核”评分依据,两次得分平均数即为年终“现场考核”得分。镇统计办每月对纳入平时记录考核内容的项目进行记录,每季度汇总公布一次。

上述两项评分之和即为企业(个体户)总得分。

五、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1、基础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上年存量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业(个体户)每个单位1000元/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业(个体户)每个单位1500元,新建3000万元以上项目每个单位1500元。

2、浮动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企业平均浮动奖励资金×考评得分×年度计划完成比例/100。

六、补充说明:

1、奖励资金全部发放给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线人员,严禁企业以任何理由截留该项资金。

2、因故调换统计人员,该单位基础奖励资金按统计人员考核年度工作时间比例分发,如若在规定时间内先前企业统计员联系不上,则其基础奖励资金全部发放给新统计员;浮动奖励资金全部发放给新统计员。

3、新增规上(限上)企业(个体户)其浮动奖励资金参照其从事统计工作时间。

4、本年退出规上(限上)或上年产值(零售额)达不到规上(限上)线的企业(个体户),其上年浮动奖励资金全部取消。

5、拒报、缺报、拒改错误的单位取消全部奖励(包括基础奖励资金和浮动奖励资金);一般迟报单位每次扣除其浮动奖励资金的20%,扣完为止;严重迟报(即截止日期当天上报)单位每次扣除其浮动奖励资金的40%,扣完为止。

6、按照政办[2011]109号文件要求,企业浮动奖励资金总额为乡镇浮动奖励资金总额的70%,分配对象为各企业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员和统计办直接从事统计业务的工作人员,剩余30%用于乡镇负责或其它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的奖励。

7、因第4条中原因结余的基础奖励资金转移至企业浮动奖励资金总额。且企业浮动奖励资金若剩余则留存至统计办用于办公用品购置,若不足则由镇财政补贴。

8、该文件即日生效,解释权归镇统计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