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发布 2024-03-23 08:20:12 阅读 9215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规范现场安全行为,大力推动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实现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项目部将对违反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架子队及施工人员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现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标准。

第一章对架子队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项目下属各架子队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程序操作或不按要求进行管理,所属人员有“三违”行为,造成生产安全故事、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架子队进行经济处罚,并视影响程度及整改落实情况经项目部研究后可加重处罚。

第一条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单位资质证明资料(资质资格证明、安全许可证明)、所属员工信息资料(花名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证件)的,处罚款10000元。

第二条不按规定要求制定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现场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的,处罚款10000元。

第三条所属员工入场后,不履行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责任或不按时督促所属员工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款300元/人/次。

第四条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直接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3000元。

第五条未按规定要求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直接安排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3000元。

第六条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直接安排员工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2000元。

第七条所属员工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在施工现场饮酒或饮酒以后上岗作业和有其它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不给予制止的,处罚款3000元。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任意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内容的(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及机械设备司机的操作工作内容等)的,处罚款5000元。

第九条应当实施安全防护的部位,未进行防护直接安排进行高处作业或允许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条件下施工作业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条员工高处临边或危险部位作业时,组织不利、防护不挡、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或员工疏忽大意、失误,至使人员或物体坠落、造**员**或其它不良影响后果的,处罚款10000~50000元。

第十一条忽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月份内造成员工轻伤误工休息五天以上的,处罚款3000元。

第十二条责任范围内有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故意弄虚作假或施工现场有重大险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的,处罚款10000元。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四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或综合检查评比时,被当场指出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罚款2000元。

第十五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存在安全问题,被相关方通报批评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六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下达安全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处罚款8000元。

第十七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下达停工令的,处罚款20000元。

第十八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通报处罚的,承担所有罚款并加罚5000元。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留用社会上流动劳动力或随意留用、留宿陌生人的,处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所属员工在施工生产或生活中有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聚众**、偷盗行为或擅自处理工程物资的,处罚款5000元。

第二十一条安排进行“四口五临边”防护,实施作业时偷工减料防护不到位、不牢固、不符合要求或因此而造成后果的,处罚款3000元。

第二十二条责任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处罚款3000元。

第二十三条责任区域内有重大险情不组织处理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处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所属员工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处罚款2000~20000元。

第二十五条责任区域内发生险性事件的,处罚款5000~20000元。

第二十六条所属员工在施工生产或日常生活中,因工作上有意见或者其它矛盾,对管理人员进行纠缠、侮辱、谩骂、殴打,蓄意发泻个人私愤的,处罚款5000元。

第二十七条所属员工在高空临边(口)进行安装、拆除作业时,不防护、不警告、不安排专人看护或发生物体坠落(如方木、模板、钢管等)事件的,同时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处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责任区的材料、工具凌乱,经指正以后仍然不按时清理**、存放、归库的,处罚款3000元。

第二十九条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进行拆除作业的、拆除作业时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拆除作业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或拆除材料不按要求堆放的,处罚款5000元。

第三十条员工宿舍、食堂、生活区及分管卫生责任区域脏、乱、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经指正以后仍然没有改变的,处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要求组织开展或不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组织的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活动的,处罚款3000元。

第三十二条所属员工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有光膀子作业或在施工现场有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单位所属员工有意或无意损坏生产、生活公共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款2000元。

第三十四条不及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抗洪抢险等或所属员工违抗应急救援、抗洪抢险命令拒绝参加事故救援、抗洪抢险的,处罚款10000元。

第三十五条所属员工有随意摘取村民劳动果实(蔬菜、瓜果)、损坏农用设施或其它村民利益引起纠纷的,处罚款3000元。

第三十六条下班前未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现场清理、料具收捡或堆码的,处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七条现场清理时对使用的周转料具、构配件等不经分捡直接当做垃圾处理的或生产、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倒弃、堆放的,处罚款2000元。

第三十八条未按项目部要求编制安全台账资料,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处罚款10000元。

第三十九条作业前班组长未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的,处罚款2000元。

第四十条未按规范要求布置临时用电配电线路,未按要求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接线不规范,安全警示标识不到位的,处罚款5000元。

第二章对施工人员违规的处罚标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一条员工入场未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无证直接上岗进行施工作业的每人每次罚200元。

第二条拒绝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或拒绝接受安全教育的直接清理出场。

第三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已经损坏仍然使用或拿安全帽当做板凳使用的每人每次罚200元。

第四条在现场随地大小便的每人每次罚100~500元;

第五条在施工现场随意吸烟或禁烟(火)区域吸烟的每人每次罚200元。

第六条现场从事高空作业、危险部位作业,不按要求正确系挂安全带、又无安全保障防护措施的每人每次罚200元。

第七条现场使用的电锯、电刨、电焊机等小型施工机具,无防护罩的每次罚100元。

第八条拿现场砂轮机切割机(无齿锯)当做磨光机使用的每人每次罚200元。

第九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内容的每人每次罚500元。

第十条在施工现场饮酒或饮酒以后进入现场施工作业的每人每次罚500元,清理出场。

第十一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随意安排外人在宿舍内过夜的,每人每次罚100元。

第十二条非机械设备司机,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每人每次罚300元,若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另承担配件费、误工费等项费用。

第十三条在高空乱扔生产垃圾、废弃材料等杂物的或在施工现场随意焚烧垃圾杂物的每人每次罚300元。

第十四条擅自拉接电线或烧电炉、碘钨灯、电热器、电饭锅的每人每次罚200~500元。

第十五条非电工人员随意拉接电源线或拆除、关闭施工电源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施工作业的每人每次罚300~1000元。

第十六条临时电源线未按规定支撑架设,电源线泡在水里、被杂物挤压或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不使用配套连接件,直接将导线头插入插座的每次罚300元。

第十七条无论什么理由,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的每人每次罚2000元,另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在施工现场或宿舍内聚众赌博者每人每次罚款300元。

第十九条不按要求施工作业、不听从监督指正并侮辱、谩骂、围攻、殴打各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每次罚500~1000元,另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乱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或设置故障的每人每次罚300元。

第二十一条以翻越围墙的方式出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每次罚500元。

第二十二条有偷盗行为情节较轻的,现场教育并按被盗物资价值的10倍且不少于10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时有意丢弃、故意抛弃或疏忽大意发生物体坠落的每次每件罚500元,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承担按原价赔赏责任,造**员伤害的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个人失误或故意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罚500~1000元,并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随意拆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功能构配件的每人每次罚500元,造**员伤害的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现场内乱吹口哨、耍流氓行为、故意戏耍过路行人者,罚当事人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送公安部门处理,对队、工班追罚1000元。

第二十七条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或在施工现场光膀子作业的每人每次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擅自损坏生产、生活公共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的每次每件罚200~500元,另外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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