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24-03-22 21:30:10 阅读 9823

第一条总则。

1、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16标段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以下制度。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管理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组织机构。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四)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履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集团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等。

第3条、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16标段项目部。

第4条、项目安全部负责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并对相关部门、各基层队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

第5条、各基层队安全部负责本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基层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工区长对本工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负有直接责任。

第6条、隐患整改责任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整改责任;隐患整改督办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督促检查责任;隐患整改复查人负责对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7条、项目安全检查包括:

第8条(一)月、旬、日检查;

第9条(二)季节性检查;

第10条(三)节假日期间检查。

第11条企业负责人检查,项目经理检查,班组、岗位日检查。

第12条(一)企业负责人检查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检查记录表对现场进行检查;

第13条(二)各基层队安全员对驻地设施、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和职工作业等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4条(三)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管辖的区域、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机械管理员依据设备点检表每日作业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责任区域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第15条(四)项目经理安全部部长对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安全副经理对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每日要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每日不得少于1次;各工点工区长要对本班职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16条(五)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安全质量隐患排查系统中如实记录。

第17条(六)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或人员下发《安全隐患检查记录表》,限期整改。

第18条(七)班组长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后,由基层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复查人和整改期限。

第19条季节性安全检查。

第20条(一)项目安全部负责对春季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夏秋季、防汛、秋冬季防风暴潮,冬季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21条(二)项目机械部要定期组织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清扫、大型设备防风工作。

第22条安全检查小组及各基层队要组织对元旦、春节、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23条专项检查:适时对危险货物作业、危险源检测监控、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落实与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及健康监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现场用火及消防系统、道路安全设施及标志标识、应急救援、防风、防台、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监管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24条经常性检查是指各级组织及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25条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按上级要求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须制定检查安排,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及日程安排。

第26条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上报安全质量隐患排查系统,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27条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需下达安全联系单限期整改。

第28条被查单位须按要求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在整改期限内向检查组提交回执单,检查组接回执单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相关部门、基层队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队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29条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单位须于限期5日前向检查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按检查组批复意见执行。

第30条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须制订实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31条由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部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确定督办人及责任人,实施挂牌督办。

第32条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按要求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在整改期限内向检查组提交回执单,检查组接回执单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

第33条各级组织须将排查出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及时登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34条项目登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35条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人员,下达《处罚通知书》,实施经济处罚。

第36条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的部门免发一个年度的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因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重一档处罚。

第38条未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免发半个年度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9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月度考核。

第40条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除外),分别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改变设备、车辆功能,扩大设备、车辆使用范围,使用报废设备、车辆和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

五)不履行职业健康告知义务、不组织或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存在缺陷不及时整改、特殊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配发或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检查的;

十一)拒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的。

第41条各相关单位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事故隐患应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三)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实施的;

四)被举报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严格执行电调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

六)恐吓或以暴力威胁检查人员的;

七)一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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