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空

发布 2024-03-22 17:50:09 阅读 6896

附件一编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责任书》使用说明。

1、本《责任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交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用作办理施工许可证;一份由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存档。

2、本《责任书》的法律法规依据,除国家的相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3号令)、《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84号令)的规定。

3、本《责任书》依照“党政加强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贯彻落实省、市人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建设工程实行“八个百分之百”责任制的要求编制,必须严肃认真执行。

4、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责任应履行的条款执行,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书。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方就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诺如下:

一、建设单位: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确保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二)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监察。

二、施工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和义务,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公众安全,保护环境卫生,保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做到文明施工。

一)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监管人员,赋予监管权力,确保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有效管理。

二)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经费的投入。安全文明生产设施、设备按标准设置,配套齐备,牢固可靠。

三)强化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行**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全员持证上岗。在日常监管和各级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汇检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不留死角。

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否则,一律不投入使用。

五)现场运入运出各类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密封车辆运输,加强路面保洁,规范沙石料堆场,不定时洒水控制扬尘。

六)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各种材料分类存放、堆码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处理,不从高处向下抛投建筑材料、施工用具及建筑垃圾。工地设保洁工或卫生值班人员,各工种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做到场内道路平整、通畅、不积水,泥浆、废水不外流,不尘土飞扬,不排泄有毒有害气体。

七)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居环境良好,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原则上应明显分开或进行隔断。按规定设置食堂、饮水处、厕所、浴室并符合卫生要求。

八)按规定设置现场标志牌(五牌一图)和安全警示标志,对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九)重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的督促检查;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监察。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愿意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法律责任。

三、监理单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理机构及规章制度,监理人员应熟悉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职责。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签字手续。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在实施上述监理行为时,均有准确、真实的文字或影像记录。

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者有重大险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施工现场的重大、突发安全事故,在协助施工单位应急处理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监理责任。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监察。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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