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发布 2024-03-22 15:20:06 阅读 7930

编号: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责任书。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制。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强化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确保磁窑镇cng汽车加气站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特签订本责任书,各参建单位应各尽其责,相互紧密配合,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等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水文等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当制定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肢解工程。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列入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在合同中注明并足额提供。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本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六)根据工程进度,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和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情况,参与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评价、检查验收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应委派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落实。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并根据本工程特点及季节、气候变化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应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及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验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四)严格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安全应达到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模板、脚手架、施工机具、临舍等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及项目部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施工前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为其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制定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八)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检验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备案登记。

九)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二)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参与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评价检查、验收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四)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附则。一)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本责任书有效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

二)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负责人:

联系**:施工单位:(公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监理单位:(公章项目总监(签章):

联系**:2012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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